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
汽(电)车线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交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15日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备案管理,促进公共汽(电)车线网发展,方便市民群众出行,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以下统称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增设、调整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本辖内的公共汽(电)车线路,应当到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内容包括:线路经营协议、线路档案(统一格式的电子文档)。
第三条 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应当依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线路经营权招投标。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增设公共汽(电)车线路的,应当在授予经营者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前,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公共汽(电)车线路编号。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线路进行调整和优化的,应当在调整和优化实施前,到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新办理线路备案手续。
备案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线路档案(统一格式的电子文档)。
第六条 公共汽(电)车线路因道路工程施工等因素影响,需要临时调整线路运营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线路运营方案,并到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线路运营。
因乘客出行需求,需要保留临时调整后的线路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