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交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15日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公共汽(电)车经营者采用新能源车辆。
第四条 车辆性能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和《公共汽(电)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888—2020)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五条 线路运营车辆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明显位置标明线路经营者名称和车辆编号;
(二)分别在车辆前后挡风窗的上方和上客门后侧窗上方安装电子式路牌,并确保字码清晰齐全,功能完好;
(三)配备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视频监控和语音报站装置,保持性能完好;
(四)在车厢内标明乘客监督投诉电话,车外上客门左侧和车厢内张贴或喷印运营收费标准;
(五)在车厢内配备车载刷卡机、投币箱,设置儿童购票尺度标志;
(六)在车厢内张贴《乘车守则》《线路示意图》《服务标准》;
(七)在车厢固定位置设置老、幼、残、孕专用座位,并在座位车窗上沿或者车厢内裙处设有明显标识;
(八)按标准配备应急锤、灭火装置、应急控制器,标明安装位置,保持完好;
(九)在车厢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
(十)在车厢内安装驾驶室隔离设施,划设乘客安全警戒线,粘贴警示标识标语,严防乘客抢夺方向盘、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十一)空调运营车辆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或低于16摄氏度时,开启车辆空调设备,并保证设备性能完好;
(十二)鼓励在车辆上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其性能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及其他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六条 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维护制度,保持车辆性能完好。
第七条 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车辆,建立运营车辆档案,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按年度车辆购置计划进行车辆更新,建立更新车辆台账;
(二)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我市相关管理要求,对车辆进行报废,建立报废车辆台帐;
(三)及时更新运营车辆档案信息,每季度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