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及市安委会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要求,我们制订了《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安生〔2018〕9号)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含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上航道建设,水上运输、道路运输、港口及码头、货运仓储、驾驶员培训及汽车维修服务等方面)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防补结合、重在预防,费率合理、理赔及时,浮动费率、激励约束”为原则,全面推进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建立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力争实现交通运输行业强制参保范围安责险全覆盖;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交通运输行业全部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全覆盖。
二、组织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安责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委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责险组织实施和工作宣传,推动督促企业积极投保。
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选定保险经纪公司承担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经纪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共保体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责险提供保险服务。中标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共同体名单另行公布。
(二)职责分工
1.市交通运输委
(1)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完善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责险相关政策;
(2)统筹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安责险工作;
(3)制定监督考核指标,对委属单位工作进行考核,对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投保人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2.委有关行业管理机构
(1)负责管辖行业领域安责险的组织实施及工作推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2)负责指导协调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3.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按照市交通运输委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部署要求,负责辖区内相关行业领域安责险的具体组织实施。
(2)建立本区域组织领导机构,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责险推动工作;
(3)做好本区域安责险整体推动工作,统筹宣传、引导督促企业积极投保安责险;
(4)及时掌握本区域企业投保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4.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交通工程学会)
(1)根据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特点,研究安责险的保障范围、费率体系、确定经办模式、事故预防服务、系统建设等技术服务。
(2)开展安责险有关事项的组织实施。
5.保险经纪公司
(1)按照有关工作要求选定安责险保险公司并组建共保体。
(2)负责组建并管理市安责险运营中心;
(3)协助开展安责险业务宣传培训、业务推动和工作协调;
(4)受保险公司共保体委托,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5)负责安责险信息系统平台建设;
(6)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安责险相关政策咨询工作。
6.保险公司共保体
(1)负责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责险条款及费率机制,保证合法、合规操作;
(2)按照有关规定从实收保费中计提并保管事故预防服务费用;
(3)协助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4)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义务。
三、保险方案
(一)参保对象
1.强制参保对象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码头经营企业;
(2)道路客运企业,危险货物、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4)城市公交运营企业;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6)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含养护施工项目)。
2.鼓励参保对象
(1)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约出租汽车企业;
(2)机动车维修企业;
(3)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含路段、桥梁、隧道、收费站、服务区、客运场站、货运场站)企业;
(4)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企业;
(5)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含内河、沿海港口航道)企业;
(6)其他企业。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投保安责险。其中,强制实施范围1至6项以经营许可证、第7项以建设项目(含养护项目)为单位投保安责险。
(二)保险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三)责任限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分为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其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人不得低于30万元,有条件企业可选择更高额度。
(四)保险费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率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保险费率包括基础费率、分级费率和浮动费率。
基础费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数量、责任限额等因素确定。
分级费率根据企业或项目风险等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
浮动费率根据以往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等因素确定。
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由基础费率、分级费率和浮动费率综合确定。
(五)保险期限
以经营许可证为单位投保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项目为单位投保的,保险期限自购买保险之日起至完成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并取得相应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合格相关文件之日结束。
(六)保费缴纳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编入预算,可在安全生产经费中计提。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由项目业主方代扣代缴。保费由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七)保险投保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码头经营企业,道路客运企业,危险货物、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运营企业以经营许可证为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按照自身情况和经济能力,选择相应保险方案。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含养护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相应的保险方案。
3.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经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的企业,应补充、完善保险责任,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待原保险合同期满后,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事故预防服务
(一)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计提
保险机构应按照不低于实收保费(含税)10%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具体费率可根据我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做适当调整。
(二)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管理
保险机构应为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建立专门台账,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满足事故预防工作需要,并接受市交通运输委监督。
(三)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使用
保险机构应根据参保企业需求和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计提额度,确定具体服务项目,协助参保企业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服务项目包含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效果评估。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在下一承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五、保障措施
(一)领导机制
成立交通运输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安监处负责同志及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责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负责安责险日常工作。
(二)切实做好服务
保险机构要积极提供产品技术支持,投保企业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保险经纪公司牵头成立安责险运营中心,成员单位为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共保体。安责险运营中心应设置专用客服电话,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为投保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办理投保、理赔手续、事故预防服务等全流程一站式服务。
(三)事故预防机制
由保险公司共保体、保险经纪公司、市政院及参保企业代表组成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委员会。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事故预防工作计划、事故预防资金提取和使用、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选定等重事项进行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须经交通运输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首席承保人组织实施。
(四)加强信息智能管理平台建设
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应与相关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凡开展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承保人必须接入平台,以利于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评估。信息平台应满足各部门及投保企业的查询需要,应具备在线投保、保险状况查询、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查询等功能。信息平台由引入的第三方保险经纪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
鼓励行业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和投保企业多方合作,在交通运输各领域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先进的监测信息管理平台,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广泛深入宣传发动
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全新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交通运输企业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积极主动投保;承办保险机构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向企业开展宣传服务,通过发放资料、现场咨询及电视、网络等媒体多形式进行宣传发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