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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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19-0023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发〔2019〕167号
主    题 :
交通\公共交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的要求,我市将积极推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综合服务费改革,在新的标准出台前,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第一从业人员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为:特级企业每月320元、一级企业每月260元、二级企业每月230元、三级企业每月190元,第二从业人员按照综合服务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二、综合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及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治安防范等相关证件的登记、变更和办理,驾驶员运营投诉的接收、核实和处置,驾驶员运营服务规范、安全运营规范和治安防范的培训教育,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领取、发放、登记和核销等相关内容,协助驾驶员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乘客遗失物查找并提供法务咨询及诉讼帮助等相关内容。

三、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除综合服务费外,不准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要健全收费手续,开具收费凭证,遵守票据制度。不得借税费改革之名变相提高综合服务费,不得擅自收取抵押金、保证金、过户费、办理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四、严格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9516日下发的《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将减税政策再次通知到所属从业驾驶员,并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同时,按照新的纳税标准,将201810月以来多收取的税款及时退还驾驶员,切实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五、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随时抽查、检查企业收费情况,严厉处罚企业乱收费行为。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依法予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等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委                        市发展改革委

                                                  201911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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