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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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19-0016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发〔2019〕127号
主    题 :
交通\道路客货运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立

和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

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道路运输、生态环境部门:

按照《天津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津政发〔201818的任务要求,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制定了《建立和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19 829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委  丁宇澄

联系电话:23549038

市生态环境局  李际涛

联系电话:87671525

    (此件主动公开)

  

 

建立和实施汽车检测与

维护(I/M)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交通运输部及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汽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建立并组织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牢固树立绿色生态价值观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宗旨,以促进汽车维修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全面加强汽车尾气排放污染的综合治理,为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推进,稳步实施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推进I/M 制度实施。

(二)加强协作,部门共治。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坚持部门联动、共同治理,形成工作合力。

(三)依法监管,注重实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行业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汽车尾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并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站)和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以下简称M站)的职责、站认定标准、统一标识及作业服务流程,加强汽车尾气超标治理监管,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汽车尾气污染排放治理能力。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确保按标准要求,严格开展汽车尾气检测工作。

(二)试点选取M站企业。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参照地方标准制定M站申请、审核、发布工作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认定站企业,并定期公示、发布站网点信息。应建立工作规范,逐步实现站企业统一排放污染治理作业规范、统一标识、统一工作制度的三统一管理。

(三)规范尾气维修。M站企业要按标准提升排放维修技术和装备水平,开展规范化检测、维修服务。参照检测报告列举的排放不达标问题情况,按照汽车尾气排放维修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维修。同时,对于完成维修车辆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加强数据报送。M站企业要与天津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时联网,并按《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技术要求》(DB12/T 894—2019)标准要求及时上传维修数据、竣工凭证等信息,作为车辆维修的参考依据,要确保上传数据信息真实、有效。

(五)完善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共享查询功能,并与I站对接开放。同时,加强与I站操作人员培训对接,指导操作人员利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实时查询受检车辆维修记录,切实健全M站和I站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

(六)开展强制维修。在试点开展的基础上,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专门通告,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定期检验二次超过排放标准的汽车,必须委托站开展尾气排放维修,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经查询有效,方可开展排放检测和复检工作,实现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维修检测的闭环管理。

(七)加强违规处罚。加大路检抽测力度,持续完善机动车排气遥测监测网,加大对尾气排放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督促驾驶员及时审验维修车辆,建立健全的机动车路检年审(或综检)维修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八)加强工作督导。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加强对站的监管,对未按要求开展检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检验资格。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M站经营行为等进行日常监管,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M站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是加强汽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应加强尾气排放治理相关标准规范研究,增强标准规范对提高尾气治理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推动作用。要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引导维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车辆尾气排放维护水平。

(二)开展宣贯培训。各级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多渠道宣传实施I/M 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关注度,取得车主、公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为制度深入推进营造良好氛围。要组织召开I/M 制度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对车辆检测、汽车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应开展分批次的专项培训,重点对I/M 制度的内容、业务流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培训,提高人员节能减排意识、业务工作能力,确保I/M 制度顺利有效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M站和站实施I/M 制度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按标准规范检测、维护车辆的情况。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企业信用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等日常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对服务质量差、收费不规范和投诉多的站要重点监管,对只收费不维护的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规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发布黑名单。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运用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抽查制度,加强大数据应用和分析,重点检查作业数据明显异常的维修企业和曾经违规作业的维修企业,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确保汽车尾气排气超标治理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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