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
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道路运输局、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交通运输委2018年第6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并组织好有关单位宣贯和监督检查工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
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提高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依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是指按照公共汽(电)车行业的有关要求,运营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负责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统一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监督管理。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与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相关备案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类型分为:
(一)新入职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六条 培训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培训;
(二)岗位职责培训;
(三)操作规程培训;
(四)服务规范培训;
(五)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编制从业人员年度业务培训方案,包括: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内容、授课人、考核方式等。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等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编写培训资料。企业集团可以编写统一的培训资料。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岗位业务实际确定培训学时,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2学时。
运营企业应在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对从业人员进行统一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者应当进行补考。
运营企业应当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所属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者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运营企业不得安排其上岗。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个人培训档案。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签名、培训考试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4个月,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要求于1月31日前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方案和上一年度培训考核情况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
报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考核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岗位、培训类型、课时、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营企业落实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