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由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价活动的监督和二、三级评价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价活动的监督。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直属行业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价活动的监督。
以上主体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桥梁运营、公路养护工程等类别。
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经营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水路旅客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营运企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企业、公路施工企业、高速公路运营企业、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市交通运输委报告;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二、三级评价机构备案材料的接收、档案管理、信用评价;负责评审员信用评价;负责向社会公布获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企业和评价机构有关信息;协助市交通运输委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七条 评价机构是指满足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完成管理系统登记报备,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八条 评价机构分为一、二、三级,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级评价机构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二、三级评价机构向市交通运输委备案。
向市交通运输委备案的二级评价机构可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向市交通运输委备案的三级评价机构可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外省市评价机构,在本市开展评价工作应遵守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委具体负责评价机构申请主体的资料审查工作,资料审查为形式审查,申请主体应对提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价机构名录。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社团组织;
(二)具有一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经历;
(三)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
(四)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专业类型的自有评审员;
(五)初次申请二级评价机构备案,应已完成本专业类型三级评价机构备案1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评价经历;所申请专业类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最低等级为二级的,可不需要本专业类型三级评价经历;
(六)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价机构同一等级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
(九)评价机构承诺备案信息真实,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十)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以上第一至五款评价机构具体备案条件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二、三级评价机构可在登记备案期届满前1个月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延期备案,延期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结果不影响延期备案的,自动延长备案期5年。
(一)单位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二)未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列入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三)最近三年内有相关专业类型评价发证的企业;
(四)满足该等级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录入二、三级评价机构名录或申请延长备案期的二、三级评价机构,市交通运输委可视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三条 对于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延期备案或者不满足延期备案条件的二、三级评价机构,应暂停其评价工作,限期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按评价机构信用管理规定责令其注销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 二、三级评价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从事专职管理和评价工作的人员变动累计超过25%的,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 二、三级评价机构应按年度总结评价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报管理维护单位,逾期未提交年度总结评价报告的,按照评价机构信用管理规定进行扣分。
第十六条 二、三级评价机构在妥善处置其负责评价和年度核查相关业务后,可向市交通运输委申请注销其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经核实相关业务处置妥善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注销工作,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加强对评审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采取多种方式提高评审员的总体素质和评价工作履职能力。
第三章 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活动的申请受理、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认定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有效期3年。
评价机构受理企业达标评价申请后,应将交通运输部及市交通运输委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管理规定、申报流程传达到企业。
第十九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并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二)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三)有权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初次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或独立运营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近1年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已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结论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向所选择的评价机构提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申请,申报初次评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标准化建设评价申请表(样式由管理系统提供);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企业简介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含近3年应急演练、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从业人员资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自评综述、自评记录、自评问题清单和整改确认;自评评分表和结论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资料核查通过后,评价机构应成立评价组,任命评价组长,制定评价方案,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所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所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价的企业,由评价机构报告市交通运输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价的企业,由评价机构报告所属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同时抄告市交通运输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价的企业,由评价机构报告所属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价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评价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不得通过评价;对于不影响评价结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企业应按评价机构有关建议积极组织整改,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证明颁发、复核申请、换证评价、年度核查、等级证明补发和变更等事项,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抽查二、三级评价机构及其评审员相关工作。抽查内容应包含:机构备案条件、管理制度、责任体系、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对下级管理部门及辖区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检查抽查情况应向行业通报。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公布邮箱、电话,接受实名投诉举报。经确认举报或投诉事项属本单位管辖权限,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后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治理方案,视情节对其挂牌督办、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三十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评价机构,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业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客运、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应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更新、新增审批、招投标等安全条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关于评审员登记备案的相关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委未委托管理维护单位前,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其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0日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
序号 | 条件 | 要求 | 备注 | |
二级 | 三级 | |||
1 | 固定办公场所面积 | 不少于200m2 | 不少于100m2 | 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
2 | 专职管 理人员 | 不少于5人 | 不少于3人 | 需提供人员正式劳动合同(事业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人员在职证明),连续1年以上的单位代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已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人员正式劳务合同。 |
3 | 自有 评审员 | 不少于12名本专业自有评审员 | 不少于6名本专业自有评审员 | |
4 | 高级职 称人员 | 不少于3人 | 不少于2人 | 高级职称是指国家认可的从事管理、技术、生产、检验和评估评价的高级技术人员,但不含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等非相关职称。 |
5 | 工作 经验 | 1、至少具备3年以上从事交通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咨询服务工作的经验。 2、至少具备1年以上三级评价机构备案经历。 3、评价机构申请备案二级资质需评价三级企业家数(新增专业类型不需要): 道路运输:20家;水路运输:8家;港口营运:10家;城市客运:5家;交通工程建设:10家。 | 1、至少具备3年以上从事交通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咨询服务工作的经验。 |
注:上述条件为单个专业类型登记备案条件,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评价机构证书的评价机构备案不受此条件限制;已经完成其他类型评价机构备案,增加评价机构备案类型的,不要求具有下一级评价机构备案及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