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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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18-0048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发〔2018〕304号
主    题 :
交通\交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

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天津市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已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121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

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要求,深化船舶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促使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船舶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和正高级引航员四类。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 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四)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 取得相应有效的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近五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无船员违法记分,具有十二个月及以上船上或引航工作经历;近十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能推荐评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的任职时间应予扣除,不能计算为评审的任职资历。

第三章  学历和资历

第六条  申报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应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十年,取得本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十年及以上。

第四章  专业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  具有系统、扎实的相应岗位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高;

(二) 对所从事的专业有独到的见解,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

(三) 熟悉相关国际公约,准确掌握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专业的技术规范及标准、操作程序;

(四) 熟练掌握本专业船舶资源管理知识并在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

(五) 能准确把握并及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  能力要求

(一)坚持在生产和安全管理一线工作,具有丰富的岗位工作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完成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工作任务,能够帮助指导和具体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二)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备检查督导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九条  业绩成果

受聘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 主持及主要承担三项以上船舶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或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二) 在船舶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及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三) 主持制订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过国家级工程、省(部)级科研课题论证报告或制订过技术方案,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四) 主持起草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规划一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三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五) 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十年,并在船时间累计一百八十个月以上,安全记录良好,在本专业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六)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三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七) 在船舶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 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九) 获得中国航海学会或省、部级以上相关科技成果奖项,一等奖排名前十,二等奖排名前七,三等奖排名前三;

(十) 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以上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十一) 主持或主要承担起草、修订国际海事公约、规则、提案等工作或参加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相关事务。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受聘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撰写本专业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有国际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ISSNCN,下同)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两篇,其论文应在行业内产生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二) 作为第一作者在有ISSNCN刊号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并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起草两部及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等,对船舶安全技术发展意义深远,经批准并实施;

(三) 在国际性(港澳台地区)船舶技术专业会议或活动中,交流专业论文三篇及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除符合申报条件其他各项条款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船舶学术研究领域,成绩显著,获得中国航海学会或省、部级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或在船舶技术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出版二十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著作(第一作者);

(二) 参与国家重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三) 在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省(部)级、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列学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第十三条  后取学历人员,可参照本评审标准申报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

第十四条  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有关类别、等级、职务设置发生变化后,《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船员适任证书关系对应表》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要求做相应调整,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发布。

第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性质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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