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船舶系列
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46号)要求,根据我市船舶系列发展现状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决定开展船舶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单位范围。船舶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中开展。
(二)人员范围。在上述单位主要岗位从事船舶系列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船舶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并受聘担任船舶系列高级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首次评审申报人员范围为截至2018年12月19日在职在岗的船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政策
(一)评审条件。按《天津市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交发〔2018〕304号)执行。
(二)评审组织。组建天津市船舶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船舶正高评委会”),负责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市船舶正高评委会秘书组设在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评价方式。船舶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采取述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行。
(四)评审数额。试点期间,船舶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数额控制在区、委、办、局(集团公司)担任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人员总数的10%以内。
(五)评审材料。申报船舶系列正高级职称的评审材料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相关表格可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jtys.tj.gov.cn)下载。
三、评审安排
船舶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按我市现行的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一)推荐(12月11日—12月19日)。各单位按照报评程序,公开推荐数额、公开评审政策、公开宣讲业绩,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推荐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18年底。
(二)呈报(12月20日—12月21日)。业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船舶正高评委会秘书组审核。
(三)评审(12月底前完成)。市船舶正高评委会开展述职答辩,对申报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进行考察。述职答辩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系列理论相关知识、本人业绩综述和论文等有关情况。召开船舶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会议,市船舶正高评委会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
四、相关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船舶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政策规定,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把关,密切合作,做好申报及评审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 系 人:市船舶正高评委会秘书组 张印
联系电话:84194166
联系地址:河东区卫国道169号市交通运输委903室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