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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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18-0046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发〔2018〕291号
主    题 :
交通\公路交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路工程

竣(交)工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市公路处、高速处、养护工程处、质监总站,各区(建设)交通(公路)局,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交)工验收阶段质量检测及通车、养护管理程序,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一)交工验收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公路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二)竣工验收工作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公路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复测工作。

二、规范程序

(一)规范交工质量检测流程

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分为施工单位自检、建设单位质量检测、设计和监理单位评价(或评定、评估)、质量机构核验四个阶段。

1.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2. 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内容是否与设计(含设计变更)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审核,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核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系统的评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

4. 建设单位应提前确定建设项目的交工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范围内或转序前所有工程内容,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5. 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核验意见并抄送公路管理机构。

(二)规范通车、养护管理流程

1.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自主选定试运营期间(竣工前)的养护单位。交工验收合格并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交工验收备案后,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2. 公路安全防护、标志标线、信号灯、机电、绿化、环保等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并明确养护单位。对于机电、绿化、环保设施单项验收,可安排在试运营期间(竣工前)进行。

3. 为保证公路设施养护的专业性和连续性,对于已办理设施移交接管养护管理备案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宜选择养护管理备案时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开展试运营期间(竣工前)的养护工作。

4. 试运营期间(竣工前),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日常养护、养护作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路政管理部门应在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开展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公路损坏的修复;养护单位应做好非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公路损坏以及小修保养、日常管理工作。

5. 试运营期满2年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进入正式运营期。已办理设施移交接管养护管理备案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鉴定证书、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符合设施移交接管相关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养护管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书,进入正式运行期间(竣工后)养护管理工作阶段。

(三)规范竣工质量检测流程

公路主管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由公路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保专项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认定情况、用地批准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审查合格后,由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出具项目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报公路主管部门。

三、加强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工作,并按相关程序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建设单位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未交工验收备案等公路建设项目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公路主管部门将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二)公路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0号令)加强对从事竣(交)工质量检测、验证性检测、复测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将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对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复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已交工、未竣工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对仍处于试运营期间且养护单位和路政管理部门尚未明确的公路建设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尽快完成整改工作。

(四)试运营期满2年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向公路主管部门申请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试运营期超过3年仍未申请竣工验收的,公路主管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对故意不配合验收工作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作为失信行为纳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

 

 

 

201811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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