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
港口行政管理职责的通知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港集团公司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的报告》(津港企〔2018〕80号)收悉,关于报告中所列六项拟移交事项,经我委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港口建设项目’和‘非港口建设项目’的界定”,《天津港口条例》、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国家及我市法律法规,均明确了港口建设项目的定义及范围,按照上述法规,超出此定义及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均为非港口建设项目;
关于 “对市级未下放管理权限的非港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维修项目的管理职责等行政职权”问题,这些行政职责已经由我委(含市港航管理局,下同)或其他相关部门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你集团公司不承担上述事项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按照2017年8月19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明确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津交发〔2017〕250号)文件要求,你集团公司所辖天津港区域内航道以及防波堤的建设维护工作,仍由你集团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委将积极申请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并商市财政部门利用港建费地方分成等资金予以支持。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对天津港区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实施日常码头设施维护管理行为的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已由我委履行了相关行政管理职责,你集团公司所属港口经营企业应落实港口设施维护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的组织、统计、荷载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单证审核”工作,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申请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的主体,应履行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的检查义务,其中包括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单证审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五、关于“港口生产统计” 工作,自2018年2月起,已由我委负责全市港口生产统计的相关工作。
六、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各港口设施的履约工作移交至市港航局”,按照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及《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港口设施经营人负责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做到专款专用。我委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港口设施经营人应将港口设施保安费收支情况向我委报告。
关于“履约管理”相关工作,我委已直接受理各履约单位(即港口设施经营人)的年度核验申请,并对各履约单位开展日常及特殊时段现场检查工作。天津港(集团)公司的履约领导小组及履约办是否保留由你集团公司自行决定。
特此回复。
2018年11月15日
(联系人:巩世杰;联系电话:2570982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