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做好2018年天津市
市级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市级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部署和天津市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物流降本增效的工作要求,遵照《天津市市级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津交发〔2018〕164号)的具体要求,经过企业自主申报、各区筛选、专家评审和名单公示等程序,确定12家企业为2018年天津市市级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规进行无车承运资质许可
试点企业所在地的区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做好无车承运资质许可工作,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向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证件有效期为一年。试点企业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请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调行政审批部门做好许可证审批工作。
二、做好与无车承运监测平台对接工作
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及时完成企业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工作,实现与“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系统”的对接,未及时完成监测平台对接、上传数据的,将取消该企业的无车承运人试点资质。试点企业要如实、准确、及时报送全部无车承运业务单证,避免数据漏报、错报,降低运单综合异常率。
三、严格执行试点企业退出机制
市运管处要组织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8〕164号)要求,同步加强对国家和市级试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促进企业平台与交通运输部检测平台的对接,监督企业的数据上报,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确保行业监管安全。严格执行试点退出机制,发现试点企业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取消试点资格,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入诚信考核体系。
四、加强无车承运培训交流
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无车承运模式的培训宣传,让更多的企业了解无车承运;要鼓励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加强相互交流,在服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建设、模式创新等方面重点突破,及时了解掌握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总结推广,树立无车承运物流的典范,带动全市无车承运物流健康发展。
附件:2018年天津市市级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8年天津市市级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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