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
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公路处、市高速处、质监总站、行业办(招标站)、各区(建设)交通(公路)局,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按照我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在建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已全面安装使用带有LED显示屏的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扬尘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以及使用,充分发挥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提高治理施工扬尘监督检查效率,现就相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装要求
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完成1套设备(即1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1台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与数据传输,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随着工程进展,适时增加设备数量,调整设备点位,具体点位的安装要求如下:
(一)路基、路面、桥梁施工合同标段根据合同路线长度确定设备安装数量,路线长度3公里及以下的至少安装1套设备;路线长度3公里至6(含)公里的至少安装2套设备;路线长度6公里—10(含)公里的至少安装3套设备;路线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在安装3套设备的基础上,每增加3公里至少增设1套设备。
(二)原则上互通立交、大桥、特大桥、地道工程施工点位应至少安装1套设备。以路基、路面为主的施工合同标段,路线长度3公里及以下的,应在互通立交、大桥、特大桥、地道工程点位增设1套设备;路线长度3公里以上的,合同标段内统筹考虑。
(三)房建施工合同标段内每个点位至少安装1套设备;土源存放场、自建拌合站、预制梁场等至少安装1套设备。
(四)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点位距离任何反射面原则上应大于3.5米,颗粒物采样口高度距地面不小于2.5米—3.5米。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点位应选取反映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应基本能显示整个项目主要出入口、车辆出场冲洗情况等,并能显示主体工程的施工状况。
二、资金来源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设单位承担施工现场设备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按照计价依据单独计取,此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费用。施工单位自备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设备使用费用。对于在建的公路项目施工合同中未考虑此项费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2017年我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通知》的要求执行。
三、设备要求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技术标准需满足《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12/T725—2017)的要求;远程视频监控设备标准参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执行。原则不得采用移动式设备,对于施工合同标段仅为沥青混凝土作业内容的,以及在建的公路建设项目路基、桥梁主体工程基本完工的,可以采用移动式设备。
四、设备及数据管理
(一)施工现场设备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将包含设备安装点位、技术标准等方案报送市公路处或市高速处,市公路处或市高速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设备安装。
(二)施工现场设备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联系市公路处(电话24149779)或市高速处(电话60818959)工程管理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完成设备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扬尘监测平台”连接调试工作。对安装点位、技术标准符合要求的设备,市公路处或市高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连接调试工作,将设备添加至监测平台,并分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平台相应权限的账号。
(三)纳入监测平台的设备在项目交工验收后或施工单位完工提前撤场后,经市公路处或市高速处同意后,方可拆除设备,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挪动、拆除,如遇工程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挪动、拆除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路处或市高速处同意后,方可挪动、拆除设备。
(四)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设备的安装、传输、运行及维护管理,发生数据异常的,应及时组织进行维修,确保24小时内传输恢复正常。
(五)市公路处、市高速处、质监总站和各区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备的安装、传输情况进行核查和日常监管(监测平台账号由市公路处统一分配),对安装不符合要求的、传输数据异常的督促整改。对PM10值大于350未停止施工的加大处罚力度。
(六)各区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本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区管公路建设项目扬尘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的相关工作。
2018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