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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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和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18-0026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发〔2018〕94号
主    题 :
交通\交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

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和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

案例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属各执法单位,委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工作实效,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我委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和《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汇总本单位上一季度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并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委执法监督处(电子版发送至jwzfjd@126.com即可,报送的案例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处理情况、以案释法情况、以案释法成效等方面内容),我委将选择部分案例在市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公开。

 

 

 

201852

(联系人:郭红义;联系电话:8419402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增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及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本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收集、程序规范、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对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和我市行政执法有关工作规定。需要运用重大或者敏感案件的,应当经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以案释法。

(二)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规范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四)及时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

释法说理的主体为我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释法说理的对象为案件参与人,包括行政案件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投诉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适时、主动进行释法说理。

第七条  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办理、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方面情况,可以适时指派行政执法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九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二)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传统媒体进行以案释法;

(三)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进行以案释法;

(四)利用门户网站、公告告示栏等政府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以案释法;

(五)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以案释法在法治建设基础性工作中的重要性,要将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作为落实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促使案件参与人和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自觉依法办事。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以案释法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能力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提升以案释法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进行以案释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擅自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典型案例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人民群众自觉尊法守法,自觉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更好的监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和《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典型案例发布,是指本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就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收集、整理、研究、筛选,形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发布的活动。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行典型案例发布制度。

第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布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积极开展典型案例的分析研判,深入研究典型案例的案件事实成因、法律依据适用、案件处理方式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  典型案例的选择要结合《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工作要求,重点选择发生频率高、社会关注度高、警示教育作用强的案例。

典型案例不得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例。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确定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要确保选择的案例程序严格、规范合法,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典型案例确定后,应当进行整理编辑,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典型案例可以单个地、不定期的方式发布,也可以按年度以汇编的形式集中发布,还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汇总本单位发布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委。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委可以从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的典型案例中,筛选有代表性的案例在市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的典型案例进行汇总编辑,并逐步建立典型案例资源库。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与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相同的行政执法活动时,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创新典型案例发布方式,不断强化普法社会实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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