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及秩序管理
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停车设施建设及秩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01号),市交通运输委联合市公安局制定了《天津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及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2018年天津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及秩序管理
第一次考评标准
2.2018年天津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及秩序管理
第二次考评标准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2018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及秩序
管理考核评价方案
一、考核评价依据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市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46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停车设施建设及秩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01号),对中心城区2018年度停车设施建设及秩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评主体及对象
(一)考核评价主体
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交管局联合组成“天津市停车设施建设及秩序管理考核督查组”。
(二)考核评价对象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内容
(一)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从各区停车管理机构及人员落实、区内停车矛盾突出的重点、难点区域改善方案编制、停车泊位建设补助标准出台及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二)停车秩序管理情况
从道路停车违法治理、路内泊位编号建档、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维护、路内停车服务收费规范、公共停车场周边路内泊位撤除、路内泊位包月整治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停车设施建设情况
从居住小区地下闲置泊位激活、停车资源共享示范项目、路外公共停车场建设、老旧建筑立体停车设施挖潜建设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四)社会监督情况
从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或平台所曝光的停车问题,以及相关信访投诉的处理、应对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应达到85分(含)以上,良好为75分(含)至85分,合格为60分(含)至75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评价程序
考核评价采取每半年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中进行第一次考核(针对上半年工作,具体考评标准见附表1),年底前进行第二次考核(针对全年工作,具体考评标准见附表2)。第一次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第二次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70%,全年度总成绩为两次考核成绩加权综合值(年度总成绩=第一次考核成绩×30%+第二次考核成绩×70%)。
根据第一次考核及日常巡查结果,编制年中工作报告,报市政府;综合第一次、第二次考核结果,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平台,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