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和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平安交通建设评价指标
2018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
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委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委直属单位),对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交通建设评价,对委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安委会)负责组织,委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安委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对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评价工作,涉及内容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度规范、体制机制、预防控制、支撑保障、事故和重大隐患情况等。
委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指标和要求由委另行发文规定。
交通运输行业市属集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指标和要求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中央驻津企业参照执行。
第六条 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按指标逐项评分。
第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评价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委直属单位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自评报告和自评情况。委安委办组织核查。
第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经委安委会审定后,由委安委办向被考核评价单位反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视情况通报区人民政府。委直属单位考核结果通报委干部人事及绩效考核管理部门。
第三章 考核评价结果与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直属单位和有关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监管或安全管理职责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照管理权限,采取下达督办函、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安委会下达督办函: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和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的;
(三)考核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经委安委会审定认为有必要实施督办的其他情形。
被督办单位应于收到督办函一周内向委安委会提交督办整改报告,按时全面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委或委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一)未按职责分工有关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监管或安全管理职责的;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未组织实施挂牌督办或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二)对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者未及时问责和追责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安委会进行约谈:
(一)未落实国家或市交通运输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死亡事故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死亡事故(含同等责任及以上道路行车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亦可合并适用。对纳入委绩效考评范围的单位,同时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