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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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16-006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发〔2016〕421号
主    题 :
交通\交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交法发〔201682号)部署要求,加快我市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现制定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把法治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等各个领域,努力建成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为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美丽交通等五个交通建设主题,着力形成完备的交通运输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交通运输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交通运输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交通运输法治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法治型领导班子、法治型管理部门、法治型执法队伍。

   二、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权取消、调整、承接、下放工作,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年度版本公开制度。全面做好区行政审批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对接工作,放大一颗印章管审批改革效应。

牵头部门:委审批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审批职能的处室,各直属执法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直属执法单位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推进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办理,全面实行标准化审批。推进精简审批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落实现场审批授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牵头部门:委审批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审批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

牵头部门:委审批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审批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2016年年底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完成权责清单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部门: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建立完善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更新。

牵头部门:委法规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政府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六)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全市统一部署,制定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牵头部门:委审批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审批、执法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七)全面清理各类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依法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强化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并实施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牵头部门:委财务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收费职能的处室,有收费职能的委属单位,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与行业监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

实施部门:委机关有相关执法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九)健全对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制度,科学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实施部门:委机关有相关执法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十)加快健全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强化依据标准实施监管。加强信息化建设,广泛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牵头部门:委科信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关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十一)依托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部门:委研究室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信用体系建设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十二)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配合推进全市一个平台管信用,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系统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调整修复制度。

牵头部门:委审批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十三)统筹安排交通运输地方立法项目,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5—2020年立法规划》安排,科学制定立法工作计划,统筹立改废释工作,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

牵头部门:委法规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关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十四)完善交通运输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交通运输立法机构起草、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交通运输法规规章草案。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实施部门:委法规处

(十五)加强立法项目的基础性、前瞻性、储备性研究。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科学性。

牵头部门:委法规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关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十六)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完善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牵头部门:委法规处和委办公室

配合部门:委机关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

(十七)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加强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

实施部门:委机关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

(十八)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每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

牵头部门:委法规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

(十九)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推行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实施部门:委办公室

(二十)扩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逐步拓宽交通运输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实施部门:委机关提请行政决策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十一)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完善交通运输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实施部门:委机关提请行政决策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十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底前,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委机关要建立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交通运输部门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实施部门:委法规处,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十三)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完善领导班子会议纪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实施部门:委办公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十四)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健全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部门:委机关提请行政决策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十五)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全市统一部署,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建立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配置合理、运作协调高效、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保障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牵头部门:委法监处,委人教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十六)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配套制度,严格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执法检查活动,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控制和建设低效重复的行政检查。

实施部门:委机关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十七)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范围、种类、幅度,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实施部门:委机关有行政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十八)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做出决定。

牵头部门:委法监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十九)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实施部门:委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应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推动行业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互联共享,加强京津冀执法联动和区域协作。

牵头部门:委法监处

配合部门:委科信处,信息中心,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十一)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2017年底前在市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基础上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应当主动履职的职权事项履职比例达到100%。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实施部门:委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十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监督作用,将全部行政执法行为纳入监督范围。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督察制度,组建行政执法督察队伍。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需车辆、装备和专项经费的保障,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强化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全行业通报评议考核结果,切实发挥评议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牵头部门:委法监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十三)严格实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注重招录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纪律、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2016年底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实施部门:委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十四)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日常业绩考核和社会评议制度,考核评议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职级制度。

实施部门:委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法监处

(三十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2017年底前,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内部行政程序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牵头部门:委办公室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行政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十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通过各种方式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并及时调查处理。

实施部门:委机关有行政职能的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十七)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内部流程控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制度,完善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实施部门:委监察室、委审计处,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十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拓宽公开渠道,明确公开范围。推进交通运输政务公开信息化。

牵头部门:委办公室

配合部门:委科信处,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十九)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许可办理依据、条件、程序、结果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等各类信息。

实施部门:委法监处、委审批处,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完善被问责对象申辩、核查和救济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部门:委监察室、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十一)及时收集分析交通运输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

实施部门:委办公室,委宣传部,委有关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十二)健全信访工作机制,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

实施部门:委办公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十三)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建立典型行政复议案例的分析研判和通报指导机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实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保障行政复议经费,落实接待咨询、审理场所和行政复议所需的装备设备。

牵头部门:委法规处

配合部门:委人教处、委财务处、委服务中心,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十四)适应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牵头部门:委法规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有关处室,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十五)完善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考察制度,加大对依法履职干部的提拔力度,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有一名有法律教育背景的成员,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分管法制工作。

实施部门:委组织处,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十六)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定期组织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

实施部门:委法规处、委组织处,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十七)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不断丰富干部在线学习和干部专题研修的法治内容。

实施部门:委组织处,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十八)加强公务员录用中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初任培训相关法律课程不少于16学时,任职培训相关法律课程不少于12学时。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对依法行政业绩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

实施部门:委人教处,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十九)推进三基三化建设,推动建立三基三化建设制度框架体系。

牵头部门:委法监处

配合部门: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十)制定和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做好“12·4”国家宪法日和法制宣传教育日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推动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牵头部门:委法规处

配合部门: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保障措施

(五十一)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领导协调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部门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

实施部门:委法规处,委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十二)每年召开一次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专题会议,推动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各项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委要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情况,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向委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情况,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实施部门:委法规处,委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十三)加强对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牵头部门:委法规处

配合部门: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五十四)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门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实施部门:委宣传处、委法规处,委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十五)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要注重从高校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毕业生中选拔法治工作人才,本部门中具有法律教育背景从事非法律岗位的人员应回归法治队伍。

实施部门:委人教处、委组织处,委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十六)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职法制工作机构,其中法学专业人员不少于60%,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和依法行政能力的人员担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加强执法监督机构建设,使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承担的责任、任务相适应,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教育背景或者工作经历。

实施部门:委人教处、委组织处,委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十七)建立正常的法制工作和执法经费渠道,强化财政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将立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三基三化建设、普法宣传、法律顾问、执法装备购置等经费协调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

实施部门:委财务处,委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本意见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都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实施部门要组织推进和落实各项任务措施,每年要编写所牵头或实施任务措施的年度进展报告,由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向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各配合部门要服从牵头部门的安排,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贯彻实施。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督促检查。

 

 

 

                               201612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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