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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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明确“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港口行政许可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05-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委港〔2005〕79号
主    题 :
交通\港航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明确“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港口行政许可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港口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规定:“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概括上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交委设立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该行政许可事项是港口企业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必须履行的程序。市交委已于2004年10月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始对外受理申请。为了使港口企业进一步了解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要件、审批程序等有关内容,及时按程序要求办理此项许可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适用范围

  指在港口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设施。

  “港口”是指2004年交通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批复的《天津港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水域和陆域范围。陆域包括北疆港区、南疆港区(包括散货物流中心)、海河港区、北塘港区、临港工业区。

  “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二、申请“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所需要件

  (一)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申请书(附后);

  (二)工程建设方案。

  三、申请“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程序

  (一)港口企业向市交委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20窗口,递交申请“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的要件;

  (二)市交委组织有关单位召开审查会;

  (三)建设危险货物码头和锚地项目,市交委征求天津海事局意见;

  (四)市交委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机构,向申请企业发放审批意见。

上述有关规定,请有关港口企业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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