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加强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细化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责任,现印发实施《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对驾驶员管理责任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0日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对驾驶员
管理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细化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责任,根据《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对驾驶员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1.配合驾驶员办理相关许可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配合驾驶员办理票据申领;
3.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并建立档案;
5.按时处理投诉,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
6.对驾驶员的违规运营行为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告相关情况。
二、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出现下列违法经营行为,对企业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同一驾驶员严重违规运营,一年内违反《条例》的行为被查实三件以上的;
2.一年内驾驶员被查实的投诉次数占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总数10%的。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发现驾驶员违法经营行为,证据充分确凿可作为处罚依据,及时报告给属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查证属实后作出行政处罚的,不计入上述企业驾驶员投诉次数。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