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津设立分公司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区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各相关企业: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津道运发〔2019〕14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备案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质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必须取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备案流程
1.分公司申请接入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运行监测平台(IP地址:218.67.246.252:7801,以下简称市监测平台),上传总公司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公司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扫描件,填写分公司基本信息、总公司信息等,同时向设立地区级负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报备,并提交《通知》中规定的材料。
2.分公司用于网络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需与市监测平台联调成功,并实现驾驶员位置信息与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的数据传输。
3.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监测平台审查企业相关信息,将审查通过信息告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天津市域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天津市设立分公司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应审查其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4.区级负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分公司备案,备案通过信息告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监测平台确认分公司备案信息,分公司进入正式数据交互传输。
三、数据要求
分公司应在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后,以分公司的身份实时将分公司完成的业务数据传输至市监测平台。
分公司与总公司共用同一APP的,分公司开展的业务需用分公司企业代码和APP安全码进行驾驶员位置信息上传。
四、工作要求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请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给辖区企业。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部门要通力配合,做好分公司备案信息共享。
附件:分公司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
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
2020年4月10日
(联系人:王珏、张龙,联系电话:2354902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