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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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0R62943X/2026-000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发〔2026〕2号
主    题 :
交通\港航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机关各处室、各管理处:

经第2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现将《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22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处罚质效,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规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各执法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果关系明确;

  (二)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能够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给当事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从轻行政处罚后实际处罚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减轻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计算违法(非法)所得或违法(非法)经营额以确定罚款数额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具体范围,应依照《天津市港航领域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事项参考目录》。参考目录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处理。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主体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七条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管理部门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内容录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并上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附件。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在结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

第九条 执法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

第十条 局法制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切实规范执法人员当场行政处罚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各区交通执法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天津市港航领域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事项参考目录




附件

天津市港航领域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事项参考目录

序号

违法事由

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违法情节轻微,拟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法情节轻微,拟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对企业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有效管控等公开作出安全承诺的

违法情节轻微,拟处以警告的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对企业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有效管控等公开作出安全承诺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公布信息的

违法情节轻微,拟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2)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违法情节轻微,拟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6

个人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

情节轻微,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拟处200元以下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和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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