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港大港港区5-8#泊位改造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请示》(经开南港报〔2025〕40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同意天津港大港港区5-8号泊位改造工程使用港口岸线。
二、拟建工程位于天津港大港港区通用及多用途码头区,5-6号泊位由1个4万吨级通用泊位改造提升为1个5万吨级通用泊位,7-8号泊位为1个7万吨级通用泊位,5-8号泊位长度兼顾1艘7万吨级散货船、1艘4万吨级杂货船和1艘3千吨级杂货船同时停靠,设计年通过能力为526万吨。项目建设符合天津港总体规划,同意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620米泊位长度使用所对应的港口岸线(无新增使用港口岸线)。
三、项目法人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岸线性质和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使用权。
四、项目法人要落实海事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范和安全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套建设必要的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消防和监控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码头运营与作业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五、自批复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将自动失效。如在本批复失效后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