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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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天津港大港港区5-8号泊位改造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
索   引  号 :
11120000MB0R62943X/2025-0002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许可〔2025〕2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港大港港区5-8#泊位改造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请示》(经开南港报202540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同意天津港大港港区5-8号泊位改造工程使用港口岸线

二、拟建工程位于天津港大港港区通用及多用途码头区5-6号泊位由14万吨级通用泊位改造提升为15万吨级通用泊位,7-8号泊位为17万吨级通用泊位,5-8号泊位长度兼顾17万吨级散货船、14万吨级杂货船和13千吨级杂货船同时停靠,设计年通过能力为526万吨项目建设符合天津港总体规划,同意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620米泊位长度使用所对应的港口岸线(无新增使用港口岸线)。

三、项目法人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岸线性质和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使用权

四、项目法人要落实海事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范和安全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套建设必要的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消防和监控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码头运营与作业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五、自批复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将自动失效。如在本批复失效后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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