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
《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港航管理局2025年7月25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5.信用修复承诺书
6.信用修复通知书
202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行为,高质量服务交通强国战略,营造良好的水路交通运输诚信环境,结合天津市地方海事工作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使用、修正、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海事信用信息是指我市承担海事监管职责的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反映海事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海事信用主体包括内河航运公司、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单位、船员培训机构、船舶检修检测机构、船舶、内河在岗船员及其他水上交通运输从业主体。
第五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
(三)负责采集、修复职责范围内海事信用信息;
(四)负责复核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信用信息异议;
(五)负责按规定对本辖区海事信用主体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六)负责对接市级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天津市各区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
(二)负责采集、修复职责范围内海事信用信息;
(三)负责按规定对本辖区海事信用主体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四)负责对接区级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
第七条海事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守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八条基础信息包括: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所有人、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等证书、文书信息;
(三)人员的个人身份证、资质证书等从业人员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集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九条失信信息是指具有法律效力文书为依据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守信信息包括:
(一)获得交通运输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荣誉的信息;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颁发荣誉的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与海事信用主体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海事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采集:
(一)海事信用信息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政务服务办理、行政执法、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查询、相关信用管理部门获取等方式进行收集和更新;
(二)海事信用信息实施动态更新,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及时、完整、准确,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海事信用信息评价结果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公开。海事信用信息时效按照《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查询海事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十五条海事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六月份前对上年度本辖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认定,并按照《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1)作出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海事信用信息将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公开。
第十六条海事信用信息初始分为80分,满分100分,实施加减分制。海事信用主体存在守信信息的,应当对其信用分数进行相应增加,海事信用主体存在失信信息的,应当对其信用分数进行相应扣减。海事信用信息评价项目及记分按照《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1)执行。
当同一行为符合两条及以上评价项目时,按照就高原则实施记分。
第十七条海事信用按评价分值高低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具体对应分数及信用水平如下:
(一)AA 级:评分≥95 分,信用好;
(二)A 级:85 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三)B 级:75 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
(五)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十八条海事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信用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二)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依据信用等级高低依法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信用异议和修复
第十九条海事信用主体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需要修正的情形的,可向发布的该海事信用信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信用信息异议申请(附件2)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予以修正;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海事信用信息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自然修复是指失信信息在海事信用信息公开时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停止公开,该失信信息产生的影响自动消除。
依申请修复是指符合条件的海事信用主体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消除失信信息所产生的影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在失信信息公开时效期限届满前主动向发布该海事信用信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类的失信信息应当首先由海事信用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对相应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由发布该失信信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修复结果直接对失信信息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海事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拟申请修复的失信信息所对应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二)自认定为失信信息之日起满足最短公开时效;
(三)自信用信息采集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信用信息;
(四)未违反在本次申请前其所作的信用承诺;
(五)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海事信用主体可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4);
(二)证明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已经消除的材料(未造成后果的,此项免除);
(三)证明失信行为已经纠正的材料;
(四)信用修复承诺(附件5)。
一次信用修复申请只能申请修复一条失信信息。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进行审查,满足条件的,予以修复,未满足条件的,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海事信用主体提交材料不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补正期限不计入处理期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失效。
附件:1.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5.信用修复承诺书
附件1
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记分对象 |
记分 |
时效 |
01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 |
-5分 |
1年 |
02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03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 |
-15分 |
1年 |
04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05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 |
-15分 |
1年 |
06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 |
-20分 |
1年 |
07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 |
-15分 |
1年 |
08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 |
-20分 |
1年 |
09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 |
-25分 |
1年 |
10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重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 |
-20分 |
1年 |
11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重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 |
-25分 |
1年 |
12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重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 |
-30分 |
2年 |
13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
航运公司/船舶 |
-10分 |
1年 |
14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15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不按照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 |
船舶/船员 |
-15分 |
2年 |
16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行驶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17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18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19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20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21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获得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
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单位 |
-25分 |
2年 |
22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未正确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
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单位 |
-10分 |
1年 |
23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经许可擅自更换或者增加作业船舶情形 |
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单位 |
-10分 |
1年 |
24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要求进行水上水下作业 |
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单位 |
-10分 |
1年 |
25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活动作业 |
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单位 |
-10分 |
1年 |
26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使用涂改或者受让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 |
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单位 |
-20分 |
2年 |
27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擅自扩大作业水域范围情形 |
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单位 |
-10分 |
1年 |
28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29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 |
船员 |
-15分 |
2年 |
30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驳、过境停留、进行装卸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31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船员 |
-10分 |
1年 |
32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检验证书/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检验证书 |
船舶/船员 |
-15分 |
2年 |
33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涂改、遮挡船名 |
船舶/船员 |
-15分 |
2年 |
34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不按规定安装、开启或使用AIS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35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
航运公司 |
-10分 |
1年 |
36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其他海事行政处罚情形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10分 |
1年 |
37 |
船舶安全检查信息 |
一个评价周期内船舶安全检查被滞留 |
船舶/船员 |
-15分 |
1年 |
38 |
船舶安全检查信息 |
一个评价周期内船舶安全检查两次及以上被滞留 |
船舶/船员 |
-20分 |
1年 |
39 |
船舶安全检查信息 |
船舶安全检查隐患逾期未整改仍继续航行的 |
船舶/船员 |
-15分 |
1年 |
40 |
船舶持证信息 |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超期未申请换证 |
船舶 |
-15分 |
1年 |
41 |
船员持证信息 |
船员资格证书超期未申请换证仍继续从事船员工作 |
船员 |
-10分 |
1年 |
42 |
船舶检修检测信息 |
船舶检修检测机构未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检修检测记录、报告或证明 |
船舶检修检测机构 |
-10分 |
1年 |
43 |
船舶检修检测信息 |
船舶检修检测过程或结果存在质量问题 |
船舶检修检测机构 |
-10分 |
1年 |
44 |
船舶检修检测信息 |
船舶检修检测存在造假、不如实反应真实情况的 |
船舶检修检测机构 |
-20分 |
2年 |
45 |
船员培训机构信息 |
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 |
船员培训机构 |
-20分 |
2年 |
46 |
船员培训机构信息 |
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 |
船员培训机构 |
-10分 |
1年 |
47 |
船员培训机构信息 |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要求,体系审核时存在重大不符合项 |
船员培训机构 |
-20分 |
2年 |
48 |
船员培训机构信息 |
接收非法中介委托或与非法中介勾结组织开展船员培训 |
船员培训机构 |
-20分 |
2年 |
49 |
船员培训机构信息 |
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 |
船员培训机构 |
-10分 |
1年 |
50 |
船员服务机构信息 |
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
船员服务机构 |
-20分 |
2年 |
51 |
船员服务机构信息 |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
船员服务机构 |
-20分 |
2年 |
52 |
船员服务机构信息 |
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
船员服务机构 |
-10分 |
1年 |
53 |
船员服务机构信息 |
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
船员服务机构 |
-20分 |
2年 |
54 |
船员服务机构信息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 |
船员服务机构 |
-20分 |
2年 |
55 |
船员服务机构信息 |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
船员服务机构 |
-15分 |
1年 |
56 |
船员服务机构信息 |
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 |
船员服务机构 |
-10分 |
1年 |
57 |
船员服务机构信息 |
未将其机构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船员服务机构 |
-10分 |
1年 |
58 |
遵守海事管理信息 |
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理决定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10分 |
1年 |
59 |
遵守海事管理信息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或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20分 |
2年 |
60 |
遵守海事管理信息 |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船舶/船员 |
-20分 |
2年 |
61 |
遵守海事管理信息 |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信用修复承诺后,违反承诺要求的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20分 |
2年 |
62 |
遵守海事管理信息 |
考试作弊的 |
参加船员、申报员、装箱员等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
-20分 |
2年 |
63 |
遵守海事管理信息 |
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相同不良信用行为,第二次及以后,记分双倍。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 |
—— |
64 |
守信信息 |
获得交通运输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荣誉的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20分 |
1年 |
65 |
守信信息 |
获得省级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颁发荣誉的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10分 |
1年 |
66 |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 |
获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A和A-等级 |
航运公司/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单位/船舶检修检测机构/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 |
+15分 |
1年 |
附件2
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申请主体 姓名或名称 |
|
联系电话 |
| ||
主体身份信息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异议 内容 |
对(异议信息描述)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不存在相应失信行为; □信用信息内容采集错误; □信用信息到期未修复; □守信信息未采集; □其他 | ||||
异议 要求 |
□修改£删除 □增加£其他 | ||||
受理人 |
|
受理日期 |
| ||
海事管理 机构审核 意见 |
1.对年月日收到的信用信息异议进行了审核,经核实 2.对该异议的处理结果: 审核人:审核日期: |
附件3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通知书
信用信息异议申请主体信息 | |
申请主体姓名或名称 |
|
主体身份信息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请日期 |
|
审核情况 |
你(自然人/单位)于年月日提交了关于(异议信息描述)的异议申请,经核查: □异议理由成立。 □异议理由不成立,理由:。 |
处理决定 |
□同意修改 □同意删除 □同意增加 □不予修改/不予删除/不予增加 □其他 日期:单位盖章: |
备注 |
|
说明: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主体、海事管理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4
信用修复申请表
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
姓名或名称 |
|
主体身份信息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 |
采集信息的海事管理机构 |
|
信用信息 内容描述 |
××××年××月××日,因****行为被采集信用信息等。 | |
申请信用修复理由 |
在相应内容处打钩,可多选 |
□失信行为已纠正,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失信行为已纠正,已主动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自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信用信息; □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已履行完毕。 |
提交材料 |
1. 2. | |
本人(自然人/单位)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主体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
附件5
信用修复承诺书
承诺主体 姓名或名称 |
|
联系电话 |
|
主体身份信息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内容 |
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原失信行为已纠正、相同的失信行为不重复发生、严格遵守海事法律法规、诚信从业等。 | ||
承诺主体保证以上内容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接受不实承诺导致的法律责任。 承诺主体签名(盖章): 承诺日期: |
附件6
信用修复通知书
信用修复申请主体信息 | |
申请主体姓名或名称 |
|
主体身份信息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请日期 |
|
海事管理机构修复决定 | |
修复认定情况 |
修复申请基本情况:(自然人/单位)提交了关于(信用信息描述)的修复申请。 审核情况:经核查,(自然人/单位)已实施了以下信用修复措施: 1. 2. 其他核查情况说明: |
修复决定 |
□同意信用修复。 □不同意信用修复,理由: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日期: |
备注 |
|
说明: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主体、海事管理机构各留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