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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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于新道跨海河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MB0R62943X/2024-0003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许可〔2024〕1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3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于新道跨海河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于新道跨海河大桥工程位于滨海新区,西起于家堡融智路与汇通道路口,自西向东跨海河后止于大沽地区闸南路与于新道路口,工程河段河势稳定、航道水深充裕、水流条件平稳,线位与其附近过河建筑物的距离能够满足相关规范对桥梁选址的要求,与上游海警码头、趸船码头的间距不满足标准要求。在落实海警码头、趸船码头调整,工程河段单向通航、桥区水域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工程选址基本可行。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拟建桥梁工程河段航道技术等级为 III 级(通航 1000 吨级船舶),《航评报告》确定通航代表船型为 1000 吨级内河货船 85.0m×10.8m×2.0m,船长×船宽×吃水,下同),兼顾通航自航驳船(69.0m×16.4m×2.5m)为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中提出的拟建桥梁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 2.75m,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 0.00m

(三)通航净高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通航净高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不得小于12.5m,侧高不得小于6m的结论。该桥设计桥型方案通航孔范围内通航净空高度最小为12.65m,侧高为12.65m,满足代表船型通航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通航净宽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单孔单向通航所需宽度为不应小于 55m的结论。拟建桥梁设计桥型方案主桥为 70m+106m+70m 提升式开启桥,通航孔跨度为106m,单孔单向通航,《航评报告》论证提出实际可通航有效净宽为70.3m,满足代表船型通航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有关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桥梁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单位应落实各项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桥墩防撞设施和导助航设施等应与桥梁同步建设

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我局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我局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大港管理处在日常巡查中加强对该建设项目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资料进行核查。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港务监管处。

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局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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