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天津)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津港南疆港区国能(天津)港务二期工程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请示》(国能津港规〔2024〕110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为有效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同意天津港南疆港区国能(天津)港务二期工程使用港口岸线。
二、工程位于天津港南疆港区干散货作业区,建设4个干散货泊位,自西向东依次为3个7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和1个20万吨级铁矿石卸船泊位(水工结构按靠泊30万吨级散货船设计建设)。该项目煤炭装船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3503万吨,符合天津港总体规划,同意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自西向东779米泊位长度使用所对应的港口岸线。
三、项目法人为国能(天津)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批,不得改变岸线性质和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
四、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安全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套建设必要的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消防和监控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码头运营与作业要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五、自批复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将自动失效。如在本批复失效后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