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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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北运河木厂船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MB0R62943X/2023-000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许可〔2023〕1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北运河木厂船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了审核,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北运河木厂船闸工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庄窝村东南,北运河干流右岸,木厂节制闸右侧,上距曹店船闸约7.7千米,下距蒙村橡胶坝约18.6千米。拟建船闸所在河段多年来河道岸线平面位置变化小、洲滩平面位置和河床断面基本稳定,无明显的冲淤变化和深槽摆动;与上下游跨越、穿越航道建筑物的距离、与上下游分流口及弯道的距离均满足要求,在妥善处置受影响的涉水建筑物的前提下,基本同意选址方案。

二、航道通航技术要求

(一)运量预测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关于北运河木厂节制闸~蒙村橡胶坝段旅游客运量的结论。

(二)代表船型

根据《海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天津市北运河适宜河段旅游通航实施方案》,拟建船闸所处河段旅游通航航道规划等级为VI级,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120客位游船(30.0×8.0×1.5米,总长×型宽×满载吃水)作为代表船型。

(三)船闸规模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拟建船闸规模和尺度。拟建船闸级别为Ⅵ级,按单线、单级建设,船闸设计尺度为65×10×2.5米(闸室长×闸室有效宽度×门槛水深)。本次评价主体为一线船闸,一线船闸设计年单向通过能力13.38万人次,满足规划水平年2035年过闸运量需求,不满足规划水平年2050年过闸运量需求,在为二线船闸预留足够位置的前提下,船闸建设规模基本合理。

(四)总平面布置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关于拟建船闸总平面布置的符合性论证结论。拟建船闸主要由上游连接段、上游口门区、上游引航道、上闸首、闸室、下闸首、闸下U型槽、下游引航道、下游连接段、下游口门区等组成,引航道的平面布置采用不对称型式。上游连接段长30米;上游引航道中导航段、调顺段、停靠段总长209.705制动段长100;上闸首长25米、闸室长65米、下闸首25米;闸下U型槽长68米;下游引航道中导航段、调顺段、停靠段总长182.462制动段长100;下游连接段长30米。上闸首门槛高程6.5米,下闸首门槛高程3.83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导航调顺段与停泊段未成直线布置,不满足直线段长度要求。项目开展的北运河木厂船闸工程通航安全模拟试验专题研究结果表明,在采取恰当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安全进、出闸和通过能力要求的前提下,推荐的船闸平面布置方案基本满足设计代表船型的操纵运动的相关评价标准,满足船舶安全进、出闸需求,总平面布置方案基本可行。

(五)设计通航水位和流量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和通航流量的评价结论。拟建船闸设计最高通航流量为32立方米/秒,最低通航流量为25立方米/秒;上游最高通航水位10.43米,最低通航水位9.0米,下游最高通航水位7.80米,最低通航水位6.33米。

(六)上下游梯级通航水位衔接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关于拟建枢纽上下游梯级通航水位衔接的评价结论。拟建船闸上游7.7千米为曹店船闸,下游18.6千米为蒙村橡胶坝,本工程通航水位与上游曹店船闸通航水位及下游蒙村橡胶坝通航水位衔接良好,满足设计船舶过闸需求。

(七)回水变动区淤积及河床冲淤影响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关于拟建拟建船闸回水变动区淤积结论及工程引起的河床冲淤对航道的影响结论。结合数学模型专题成果,船闸各调度工况条件下,拟建船闸附近冲淤变化不明显,河床在此作用条件下较为稳定。

(八)跨闸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庄窝闸路桥通航净空尺度的评价结论。拟建庄窝闸路桥位于下闸首下游约8米处,该桥一跨跨过闸下U型槽,梁底高程12.59米,通航净高4.79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在运营前开展实船通航试验,根据实船通航试验的结果,并结合上下游其他已建船闸的运营情况,验证并优化本工程船舶进出闸方案和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切实确保运营期闸区的船舶和人员安全。确保通航水域船闸和船舶正常运行。

(二)为确保拟建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导助航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并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办法》和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支持工程所处河段未来航道的发展建设及管理养护工作。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武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审核办法》的要求,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现场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报送我局。

五、其他

)本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局审核。

)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202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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