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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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天津恒阳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天津港大港港区10-12号化工码头(泊位)等级提升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3-0019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许可〔2023〕3号
主    题 :
交通\港航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恒阳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津港大港港区10-12号化工码头(泊位)等级提升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请示》(津恒阳发20232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临港石化产业发展同意天津恒阳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天津港大港港区10-12号化工码头(泊位)等级提升工程使用港口岸线

二、拟建工程位于天津港大港港区西港池西侧岸线北部石化作业区,拟将现有22万吨级和15000吨级液体化工品泊位改建为25万吨级油品及液体化工品泊位,同时满足22万吨级和15000吨级油品及液体化工品船舶或31万吨级油品及液体化工品船舶同时停靠,设计年通过能力提升至460万吨项目建设符合天津港总体规划,同意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660米泊位长度使用所对应的港口岸线(无新增使用港口岸线)。

三、项目法人为天津恒阳化工储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岸线性质和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

四、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安全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套建设必要的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消防和监控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码头运营与作业要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五、自批复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将自动失效。如在本批复失效后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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