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恒阳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津港大港港区10-12号化工码头(泊位)等级提升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请示》(津恒阳发〔2023〕2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临港石化产业发展,同意天津恒阳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天津港大港港区10-12号化工码头(泊位)等级提升工程使用港口岸线。
二、拟建工程位于天津港大港港区西港池西侧岸线北部石化作业区,拟将现有2个2万吨级和1个5000吨级液体化工品泊位改建为2个5万吨级油品及液体化工品泊位,同时满足2个2万吨级和1个5000吨级油品及液体化工品船舶或3个1万吨级油品及液体化工品船舶同时停靠,设计年通过能力提升至460万吨。项目建设符合天津港总体规划,同意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660米泊位长度使用所对应的港口岸线(无新增使用港口岸线)。
三、项目法人为天津恒阳化工储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岸线性质和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
四、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安全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套建设必要的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消防和监控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码头运营与作业要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五、自批复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将自动失效。如在本批复失效后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