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监管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3-0013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发〔2023〕6号
主    题 :
交通\港航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辖区水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辖区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转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进一步规范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转运活动,保护天津市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境内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监管工作(海河二道闸以下除外);

本制度所称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军事船舶和景区园林水域内游览船筏。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船舶污染物主要包括:船舶生活垃圾、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等。

第四条 市港航局负责统筹全市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内六区为市港航局)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单位负责船舶污染防治日常监管,负责监管本辖区船舶污染物的产生、接收作业,检查各有船单位船舶防污染措施的落实、《船舶污染物转移联单》(见附件)填报等情况,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各有船单位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船舶污染物清扫、收集、贮存制度,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签订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协议,并将协议副本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单位资质文件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内六区为市港航局)报告。

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外转移船舶污染物2小时应报告当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内六区为市港航局)。

第九条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内六区为市港航局)接到船舶污染物转移报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及作业气象等因素进行现场抽查。主要核实作业双方作业前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等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发生污染。

第十条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内六区为市港航局)应加强内河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船舶污染物非法排放违法行为。

十一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内六区为市港航局)负责印制本辖区《船舶污染物转移联单》(下称联单,组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填写《联单联单一式联,分别为船舶存根联、污染物接收回收单位留存联、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留存联。

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向外转移船舶污染物时,须如实填写联单;并将《联单》除存根联外的联,一份交由污染物回收处置单位,剩余一联在每季度末本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十三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接收污染物后,应如实填写《联单》栏目内容,并在《联单》“转运接收单位”栏签字盖章,留存一联。

第十条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若发现污染物的名称、数量等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及时向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内六区为市港航局有权随时检查船舶污染物转移接收作业情况,核查联单运行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

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年。

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517日公布的《天津市地方海事局关于建立天津市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督制度的通知》(津地海事〔201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船舶污染物转移联单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