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相关处室、各水运建设从业单位:
为提高我市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我市水运工程安全事故,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编制了《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已经2023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市水运工程建设正常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港航局职责范围内的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自然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根据上级政府部门指令,需要市港航局参与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同时,本预案可用于指导我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及机制
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处置,科学应对、舆情引导的工作原则。
在市港航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本预案规定,建立我市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协调我市水运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应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装备,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参建单位应遵迅速启动项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加强与事发属地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服从事发属地政府的现场指挥,配合做好事故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水运工程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具体分级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1.6 预案体系
我市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港航管理局专项应急预案、项目级应急预案。
1.6.1 局专项应急预案
本预案作为市交通运输委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市港航局应对水运工程安全事故的工作纲领,明确了处置水运工程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1.6.2 项目级应急预案
项目级应急预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其中,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1.6.3 预案衔接
各层级预案在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方面应协调一致。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应与市港航局应急预案相衔接,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相衔接。当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响应时,下级应急组织机构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形成联动。同一个项目相邻或邻近合同段的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应体现预警信息共享、应急救援互助等要求。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
市港航局在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水运工程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港航局分管水运工程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规划建设处、安监处、执法总队(质安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港航局、执法总队(质安支队)相关同志。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贯彻落实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水运工程安全事故风险防控、预案体系建设、应急能力提升等重大问题;二是配合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三是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报请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组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市、区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相关工作;四是按照行业管理职责,作为事故调查成员,按照有关职责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2.1.2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运工程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立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处,具体负责:接到事故信息后,对事故信息核实上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市交委、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相关要求,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及物资保障相关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应急协作部门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应急工程监管等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参与水运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项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负有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并立即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及时协调、落实各参建单位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的物资和人员,组织做好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按规定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市港航管理局报送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等工作,开展善后总结评估及组织恢复重建等工作。
2.2.2施工单位
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一响应主体。
项目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和衔接性的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体。需要紧急救援时,应及时向事发属地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报告请求;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总结和恢复重建工作。
2.2.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项目监理单位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开展日常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事故单位及时整改;检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到位以及应急知识培训教育情况;事故发生后,项目总监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全力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市港航局根据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从安全应急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建咨询组,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参与应急决策工作。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工作,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为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协助做好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完善水运工程建设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机制,指导、督促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预防及控制措施,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大检查力度,对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指导。同时,在水运建设领域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19〕196号)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辨识评估和事故预防的功能。
3.2 监测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安全风险管控要求,指导、督促施工单位结合传统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自动化监测设备,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对各类危险源和危险作业的动态监测评估,及时掌握项目生产安全状况,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按要求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3.3 预警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委应急领导小组预警信息后,预测研判对水运工程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送预警信息。建设单位向项目施工单位发送的预警信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从业人员自防自救措施、发布单位等。
由于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测预警,由项目各参建单位根据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其它预测预警,由项目各参建单位根据危险源分析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情况,及时做出相应的预测预警。
3.4 预警响应
接到预警信息后,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同步实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积极采取各项防御措施。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在恢复施工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采取的各项防御响应措施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监理单位应做好检查和督促。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各相关成员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同志带班,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通知各相关成员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加强对突发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积极部署、快速响应、有效预防,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加强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对在建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及时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设备等。
(4)视情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急专家等,组织召开应对工作部署会,研究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全面部署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应急专家,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应对措施;
(6)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相关应急指挥、救援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预警响应可随时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3.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由规划建设处根据上级预警信息或实际情况宣布解除警报,项目单位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逐步恢复施工秩序。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流程详见附件1。
项目参建单位发现或接报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事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人员伤亡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对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并按照边报告边核实的原则,向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向办公室(工作时间)、值班室(非工作时间)报告。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接报时间、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初步措施、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事发地现场处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根据事故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故发展情况。续报信息包括核实数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处置措施、保障情况、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等基本内容。
市港航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电话25709812、25709821,传真25709815、25709820;非工作时间电话25709800、传真:25709811。
市港航局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要求,“涉及死亡事故或者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事故后果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交通运输委报告;其他事故信息向局领导报告后,视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委。
市交通运输委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电话24539326(委办公室)、24539347(委应急办),非工作时间电话24539362(委值班室)。
信息续报、终报:
局规划建设处根据水运工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情况,协调局相关机关处室、管理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及时将掌握的事件处置情况向局领导及市交通运输委应急办续报、终报。
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交通运输委、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3606504。
4.2 先期处置
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先期抢险救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先期抢险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设、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全力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可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或110等,报告请求急救、消防、公安等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安排人员到事故现场周边接应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灾害和社会影响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4.3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跨区的安全事故,由市级层面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区级层面负责应对。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故发生后,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在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和委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和《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并实施响应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根据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一级、二级响应要求,召集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现场工作组,配合市、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队伍的调度工作。期间,专项应急领导小组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了解现场事故处置情况,形成每日情况简报上报,情况紧急时应随时上报。
发生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并实施本级预案响应,当事发建设单位请求,且事故有扩大趋势,现场救援有困难时,并视情选派相关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配合区现场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支持援助。
4.4 协同联动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处应加强与应急、公安、海事、水利、卫生、消防、气象、地震、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应急会商机制。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应主动协调上述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1)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2)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3)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市港航局指挥机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4)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5)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当组织防止污染扩散处置,做好取样、取证工作。
4.5 新闻发布及舆情应对
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局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筹协调,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专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做好配合工作。
4.6 响应终止
当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结束的宣布依照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应急响应结束后,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以及相关救援队伍有序转入常态工作。
5 后期处置
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依据相关法律政策,事故责任单位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结合总结评估情况,市港航局组织制定损毁基础设施、环境的恢复与重建计划,做好修复被破坏的设施、环境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市港航局负责收集辖区内可参与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专家的信息,建立辖区内水运工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队伍和专家信息库。市港航局和社会应急救助力量配备救助设备并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6.1 队伍保障
项目建设单位要设立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建立有效的应急通讯网络,明确项目各参建单位联系方式及应急人员通讯录,保证应急反应迅速。
项目参建单位应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集中,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建设单位应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救能力,强化与属地公安、卫生、消防、通信、供电等应急协作部门的联络机制,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队伍,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施工单位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施工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项目建设单位、事发区政府给予支援。
6.2 物资保障
项目参建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数据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事发时能够应急使用。
6.3 资金保障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设立应急资金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制定年度应急资金保障计划,将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管理的审核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其附加险。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同时,水运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投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报联系方式,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宣传。
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应急工作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动漫、案例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7.2应急演练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分门别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演练可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问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在演练过程中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7.3责任与奖惩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参建各方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报备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区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联合项目参建各方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经内部论证、桌面推演、专家评审后,由建设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经内部论证、桌面推演、总监审查、专家评审后,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发实施,并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
8.2 预案更新与修订
本预案由专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更新与修订,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况的,本预案应及时进行更新: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预案更新情况,及时进行同步更新或修订。项目参建单位遇有预案更新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新或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专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应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