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加强港航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裁量基准的合法有效、公正合理,我局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了《天津市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并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使得执法人员尽快掌握执法标准和裁量尺度,提高执法实务技巧,增强执法服务意识。严禁自由裁量权滥用,杜绝执法随意任性,确保各项裁量基准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自由裁量基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港口)
2.天津市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水运)
3.天津市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海事)
4.天津市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航道)
5.天津市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