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复兴门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穿越海河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复兴门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穿越海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复兴门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以盾构方式穿越海河,北堤穿越处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海河东路与月牙河东路交叉口南50m,南堤穿越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与闸房甬路交叉口北40m。工程穿越海河河段岸线及河势基本稳定,附近无险滩、锚地、港口,位于稳定河段,工程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关于水下过河建筑物选址规定。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工程河段的航道技术等级为Ⅵ级,现状通航旅游客船。《航评报告》选取100吨级货船(45m×5.5m×1.0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190座客船(40.1m×7.6m×1.2m)为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隧道穿越处河段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34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65m。
(三)埋置深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关于管道埋置深度的评价结论。穿越处管道均埋置于河床内,设计管道顶高程为-21.02m,最小覆盖层厚度为14.06m,在考虑航道极限冲刷和应急抛锚情况后,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最小覆盖层厚度为12.6m,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隧道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导助航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办法》和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我局航政管理处和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请局航政管理处和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按照《审核办法》的要求,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有关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报送我局。
(二)本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局审核。
(三)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