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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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1-0033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发〔2021〕11号
主    题 :
交通\港航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机关各处室、各管理处: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已修订完善并经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2021 6 16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厉行节约、提高效能,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结合港航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局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第三条局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局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调配、统筹协调管理、处置等工作。各部门对各自车辆使用负管理主责,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应明确一名车管人员负责本部门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细化制定用车管理制度。

第四条局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条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关于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施“六统一”管理的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局公务用车调剂配备、更新购置及处置等工作,同时负责车辆维修费、保险费、车船税、内装饰费、年检手续费等运行维护费用支出。

第六条局公务用车油料费、存车费、通行费等经费列入港航局年度预算,严格按预算管理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使用

第七条 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

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

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

第九条局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时,可统筹使用机要通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现有车辆无法有效保障的,可以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进行保障。

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包括以下情形:

(一)执行紧急险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任务;

(二)举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开展涉及保密、安全的特殊专项活动,完成临时性、紧急性工作;

(三)因公接待、公款现金存取或者支票送交、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等公务活动;

(四)其他需要统筹使用公务用车或者通过政府租车平台租赁方式提供用车保障的公务活动。

第十条我局干部不安排固定公务用车,上下班通勤严禁使用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原则上不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局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和行驶轨迹监控,安装统一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并进行标示喷涂。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建立每台车辆使用记录台账,各部门车管人员负责本部门车辆日常使用管理以及用车台账的管理。局办公室每月初将上一个月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在全局范围内公示1次。

第十三条所有公务用车用车后一律在局执法车停车场停放,法定节假日应按要求集中封存。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应填写《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公务用车派车单》(以下简称《派车单》),车辆所属部门应妥善保管《派车单》,保证派车信息与实际用车情况一致。

各部门之间因执法或执行其他公务需要调配车辆进行使用的,由各部门自行协调。车辆使用部门应填制《派车单》,由车辆所属部门审批。用车后将《派车单》交回车辆所属部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优先选配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经验丰富、遵规守纪的人员作为公务用车驾驶员。驾驶员行车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除特殊情况外,驾驶员行车过程中产生违章应依法及时处理。

特殊情况请参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及本规定有关紧急公务的要求进行确定。出现特殊情况驾驶员需要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局办公室予以必要配合及帮助。

第十六条局公务用车的通行费、保险理赔、燃油购买及分拔、维修保养费结算由局办公室统筹管理。具体车辆维修保养事项由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填写《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后进行。

第十七条局办公室及各管理处车管人员每周对所负责车辆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确保行驶安全。使用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现车辆行驶异常应立即报所用车辆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外出车辆在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联系保险公司或者指定维修厂家救援,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车辆加油实行专卡专用,限定加油车牌号码。各部门车管人员需将每次加油时间金额记录在公务用车服务保障台帐加油情况一栏,每月交由办公室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各部门车管人员需保证车辆外观整洁、无损伤掉漆、无性能故障并按照要求定期保养,对车辆维护保养不力并屡教不改的,局办公室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建议部门更换车管人员;情节极其严重的,将收回车辆。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法优先保障人身安全,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事故发生一小时内,驾驶员应向车辆所属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车辆所属部门应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局办公室。

禁止驾驶员私自处理事故,私自处理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我局内部将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发生人员伤亡,或者保险公司定损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未发生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定损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未发生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定损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局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决定是否派人协助处理。

(一)一级事故逐级上报至局主要负责同志;

(二)二级事故逐级上报至局分管负责同志;

(三)三级事故上报至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

局办公室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向驾驶员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第二十四条发生二级及以上事故后,局办公室应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或法院终审判决,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二)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必要时,事故报告需提交局党组会或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驾驶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随意停放车辆、不按规定集中封存车辆和发生事故不进行保险理赔等行为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当事人需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自费维修车辆或按车辆评估价格全额赔付。特殊情况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监督问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及违反规定登记公务用车的;

(二)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四)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的;

(五)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六)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七)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八)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津港航发2018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局属事业单位依据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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