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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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2021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1-0017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发〔2021〕7号
主    题 :
交通\港航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

管理局2021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管理处:

经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现将《天津市港航管理局2021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2021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

序号

检查对象 所属领域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    频次、数量

检查主体

一、水运工程检查事项

1

水运工程

天津港大沽口港区粮油区67号通用泊位工程码头施工项目

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以及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及相关设施的行为涉及港口规划的进行检查

1.岸线批复、工程立项情况
2.初步设计是否有审批
3.施工图设计是否有审批
4.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情况

内业检查

抽查比例:100%              频次、数量:1个项目检查1

各港区管理处

2

天津港大沽口港区9号油品化工码头改造工程

3

天津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码头工程(一期)

4

中国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LNG)项目扩建工程(二期)码头工程

5

天津港北港池海嘉汽车滚装码头工程

6

北京燃气天津南港LNG应急储备项目(码头部分)

7

天津港高沙岭港区防波堤一期工程

8

天津港北疆港区C段智能化集装箱码头

二、港口企业经营行为检查事项

1

港口经营

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

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情况

1.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核查保安符合证书所载明的港口设施名称、准予靠泊的船舶类型、证书有效期等2.抽查履约单位《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情况
3.特殊敏感时段、保安等级提升期间随机抽查履约单位保安措施落实情况
4.检查履约单位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和使用情况

查看现场    查阅资料    询问核查等

抽查比例:100 %             频次、数量:   每月抽查4家次

各港区管理处

2

港口经营

已建岸电设施的港口经营人

对港口经营人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已建岸电设施的港口经营人,是否对有使用需求的靠港船舶提供岸电供应服务

查看现场    查阅资料    询问核查等

抽查比例:100 %                频次、数量:   每月抽查1家次

各港区管理处

三、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检查事项

1

一、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运输

华北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对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相关备案事项的检查

1.对是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进行检查
2.对是否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进行检查
3.对是否于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备案企业相关信息及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情况进行检查
4.对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船舶运输的,是否在船舶投入运营后15日内,备案船舶信息进行检查
5.对企业或船舶不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是否在相关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进行备案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视频检查

抽查比例:100%      频次、数量:每月抽23家,每半年共13家企业

航政管 理处

2

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

3

天津福盛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4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

天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6

天津津海海运有限公司

7

北鲲航运(天津)有限公司

8

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

9

中油海工船舶(天津)有限公司

10

天津渤海华洋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1

天津新天仁物流有限公司

12

天津天智物流有限公司

13

天津中瑞宏物流有限公司

14

二、国际船舶管理

天津中散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1.对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备案的检查
2.对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从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检查

1.对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备案手续进行检查  
2.对是否持有有效的DOC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视频检查

抽查比例:100%       频次、数量:每月抽取12家,每半年共11家企业

航政管 理处

15

天津远洋基马克斯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16

天津(河北)海运有限公司

17

天津惠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18

天津中海油能源发展油田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19

天津畅明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20

天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21

稳航船舶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22

天津新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23

天津永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24

天津西南海运有限公司

25

三、国内船舶代理

天津世纪嘉华物流有限公司

1.对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的检查2.对国内船舶代理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新设企业备案手续
3.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或者终止经营的,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4.是否存在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况
5.是否存在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情况
6.是否存在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情况
7.是否存在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情况
8.是否存在未使用规范的、符合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的情况
9.是否存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的情况
10.是否存在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服务提供者的情况
11.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误导委托人的情况
12.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
是否存在拒绝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情况
13.是否存在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售客票,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14.是否存在港口经营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情况

现场检查   视频检查

抽查比例:100%   频次、数量:每两个月抽取1家,每半年共3家企业

航政管 理处

26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27

天津市陆海测绘有限公司

四、海事船舶检查事项

1

水上交通

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

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1.安全责任制制定及落实情况;
2.防污染责任制制定及落实情况;
3.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4.船舶的适航情况;
5.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
6.船舶停靠、人员值守情况;
7.码头冬季防火、防冻、防风情况。

现场监督安全检查

抽查比例:100%频次、数量:  一年8
开航前检查、五一前检查、5月防污染检查、6月安全月检查、防汛检查、国庆前检查、10月防污染检查、封航前检查

海事船检    管理处

对船员的督察检查

1.船舶配员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2.船员履职资格检查,含配员检查,注册、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等。

现场监督检查

抽查比例:100% 频次、数量:一年1
开航前船员履职情况检查

2

水上交通

天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

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1.安全责任制制定及落实情况;
2.防污染责任制制定及落实情况;
3.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4.船舶的适航情况;
5.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
6.船舶停靠、人员值守情况;
7.码头冬季防火、防冻、防风情况。

现场监督   安全检查

抽查比例:100%   频次、数量:一年8
开航前检查、
五一前检查、5月防污染检查、6月安全月检查、防汛检查、国庆前检查、10月防污染检查、封航前检查

海事船检    管理处

对船员的督察检查

船员履职资格检查,含配员检查,注册、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等。

现场监督检查

抽查比例:100% 频次、数量:一年1
开航前船员履职情况检查

3

水上交通

天津市航道工程处

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1.安全责任制制定及落实情况;
2.防污染责任制制定及落实情况;
3.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4.船舶的适航情况;
5.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
6.船舶停靠、人员值守情况;
7.码头冬季防火、防冻、防风情况。

现场监督安全检查

抽查比例:100% 频次、数量:一年7
开航前检查、5月防污染检查、6月安全月检查、防汛检查、国庆前检查、10月防污染检查、封航前检查

海事船检       管理处

4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

5

津滨世纪(天津)水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1.安全责任制制定及落实情况;
2.防污染责任制制定及落实情况;
3.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4.船舶的适航情况;

现场监督   安全检查

抽查比例:100% 频次、数量:一年2
开航前检查、6月安全月检查

6

水上交通

天津市交通教育培训中心

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教学与管理人员情况;
2.场地、设施和设备情况;
3.教学管理情况;
4.学员管理情况;
5.教学检查和评估情况;
6.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运行记录文书。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抽查比例:100% 频次、数量:一年2
4月、8

海事船检       管理处

五、暂不发生事项

1

水路运输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

2

水上交通

对内河渡船情况的监督检查

船舶证书、船舶适航状态、消防救生设备、声号设备、渡船从业人员资质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2021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未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事项)

序号

检查对象所属领域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

主体

一、内河航道检查事项

1

内河航道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

航评检查

是否存在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与航评审核意见不符的情况(包括现场检查和图纸资料核查)

现场检查

根据工程进度于工程建设的关键节点安排检查

航政管理处

2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现场检查

3

与航道有关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是否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

现场检查

序号

检查对象所属领域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

主体

4

内河航道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

航评检查

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是否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现场检查

根据工程进度于工程建设的关键节点安排检查

航政管理处

5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现场检查

6

内河航道

实施与天津市市内六区内河航道有关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体

内河航道保护检查

是否存在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行为

日常检查

每季度完成一次全覆盖检查

航政管理处

7

是否存在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日常检查

序号

检查对象所属领域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

主体

8

内河航道

实施与天津市市内六区内河航道有关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体

内河航道保护检查

是否存在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行为

日常检查

每季度完成一次全覆盖检查

航政管理处

9

是否存在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日常检查

10

是否存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

日常检查

11

是否存在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

日常检查

12

是否存在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的行为

日常检查

13

是否存在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恶化通航条件的行为

日常检查


序号

检查对象所属领域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主体

二、港口企业经营行为检查事项

1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性及与经营实际的符合性

1.核查《港口经营许可证》依法载明信息与经营人实际经营情况的符合性,核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2.
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承诺条件的真实性、港口经营条件符合性及经营期间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3.
核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载明信息与经营人实际经营情况的符合性,核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1.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结合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适当增加核查频次)。2.对以承诺审批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于该企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60日内进行1次专项检查。

各港区管理处

2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港口经营出租与承包:港口经营人涉及出租与承包的情形

1.对于港口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核查承租人的相关资质和条件(应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
核查港口经营单位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安全检查和整改记录)。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3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1.查看经营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内部文件;
2.
查看任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聘用合同等。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4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

查看考核成绩记录。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5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与落实安全职责、明确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监督考核机制的情况

1.查看经营人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各部门、岗位安全职责划分情况,检查安全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2.
查看责任制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
3.
查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检查有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是否明确。
4.
查阅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5.采取口头询问、笔试考核等形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掌握情况进行考核。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6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制度的修订更新情况

1.在动态管理过程中,查看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及时修订完善。2.采取口头询问、笔试考核等形式对相关企业人员对制度掌握情况进行考核。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7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修订更新情况

1.查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清单,查阅规程是否充分、适用。
2.
查看在作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如采用新装卸工艺、新设备、有特殊作业要求的新货种作业前)是否及时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或编制新的规程。3.采取口头询问、笔试考核等形式对一线作业人员操作规程掌握情况进行考核。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8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制度和规程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1.检查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情况;
2.
查阅企业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前使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动火等特殊危险作业审批管理、演习演练等方面的记录,查看制度规程的落实情况。3.采取口头询问、笔试考核等形式对一线作业人员操作规程掌握情况进行考核。4.采取查看视频回放等形式对企业作业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情况进行倒查。5.重点抽查各码头企业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制定,以及船岸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及工作表填写情况;抽查各码头企业是否落实在码头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工作要求。6.针对从事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抽查企业是否落实《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9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1.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查看培训计划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查看企业培训计划是否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职工再教育等内容。
2.
查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或记录,倒查安全培训是否按计划进行,查看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3.采取口头询问、笔试考核等形式,现场考察相关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掌握熟悉情况,以及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10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相关方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方进港人员安全教育情况

1.查看经营人与相关方单位就进场人员安全教育签订的合同/协议。2.查看相关方人员进港记录与安全教育记录。3.检查经营人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记录。4.现场考察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对于有从业资格要求的,现场查验其从业资格证书。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11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据实列支情况

查看经营人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财务记录、相关发票或单据复印件,查看是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确保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12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工艺及工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1.现场检查主要工艺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2.
现场检查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检验日期到期或定期检验不合格、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是否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新淘汰;
3.
检查设备设施台帐、档案,检查检维修计划及记录。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13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安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与强制检定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

1.查看安全设备设施配置清单,对照相关标准规范核查其种类数量是否配备充分合理。
2.
查看相关技术资料,或现场检查安全设备设施完好可用性。
3.
现场检查安全设备设施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
查看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
5.
查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及其有效期;查看强检设备强制检定标志、检定证书及有效期。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14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情况;2.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情况;3.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以及个体防护用品使用、保管等情况

1.查看个体防护用品台帐/清单、技术资料,对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标准,核查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2.
现场检查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佩戴、使用情况。
3.
查阅防护用品发放领取记录,使用培训的记录情况。4.查看个体防护用品台帐,查看其使用、保管、回收、报废等记录情况。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15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
1.
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和开展隐患排查、隐患登记情况;
2.
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的治理情况。

1.查看是否制定隐患排查制度;
2.
查看隐患排查工作记录、隐患信息档案,查看是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3.查看是否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开展隐患治理
4.
向从业人员问询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并查看相应记录档案。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16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隐患建档与通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向从业人员问询是否得到隐患排查治理的及时通报,并查看相应记录(如通知、通告、会议记录等)。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17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重大风险管理:
1.
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建设情况;
2.
重大风险登记、监测管控等落实情况;3.重大风险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情况。

1.检查企业是否对各生产环境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是否对辨识评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2.检查企业是否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18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对特殊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1.检查企业是否组织对《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进行认真学习,参照制定企业内部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2.核查企业特殊危险作业审批管理、提级管理、安全风险辨识、作业票填写是否规范。3.查看动火等危险性作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全程监护,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并履行相关手续。4.采取视频回看、暗访抽查形式,对企业特殊危险作业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19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形式,检查企业:
1.
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情况;
2.
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情况;
3.
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4.
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情况。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20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应急管理:应急组织与人员

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形式,检查企业:1.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情况;2.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相关应急联系方式的情况。
3.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应急值班值守情况。(备注:该项检查对象仅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21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应急管理:应急物资及装备

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形式,检查企业:1.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配备管理情况;
2.
应急物资及装备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是否有效可用。
3.
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使用应急物资及装备的情况。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22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演练

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现场拉练等形式,检查企业:1.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核查演练内容、时间间隔(1.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2.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3.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事故演练;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事故演练)等。
2.
现场模拟事故场景,检查企业先期应急处置的报告程序、处置程序、处置措施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关预案相符。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23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事故上报: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对发生事故企业关于事故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倒查,查看发生事故的企业向上报事故的记录。

对发生事故企业此项检查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24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事故调查处理:配合事故调查或开展事故调查情况

查看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情况,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记录等。

对发生事故企业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25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行业消防

督促港口经营人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1.结合行业执法检查,对企业落实《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提出的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
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消防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情况进行督促整改,根据检查情况,适时将相关隐患通报消防主管部门。

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26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源头超限超载

企业源头超限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形式,检查企业:1.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装载工作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
货运车辆的货物装载单据(含电子单据)。货物装载单位必须记录车辆信息、货物类型、重量等信息,数据(含电子数据)由货运源头单位保存2年以上备查。
3.
在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安装视频监控和限重计量设施的情况,实施定点监控,视频资料保存3个月以上。
4.
是否有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行为。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27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防汛、防潮、防大风

企业防汛、防潮、防大风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形式,检查企业:1.对防汛防潮防大风相关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对相关措施落实、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2.
在汛期、极端恶劣天气等特定时段加强防汛、防潮、防大风相关措施落实、预案演练、人员值守等情况的检查。
3.
是否按照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汛期、极端恶劣天气等特定时段加大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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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港口经营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情况、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情况

1.查看相关从业人员台账。相关从业人员(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上述2类从业人员所属港口经营企业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培训管理档案情况。上述2类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和培训情况。
2.
现场检查相关作业人员。查看资格证书是否与从事的岗位适任、证书是否处于有效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3.
要求企业通过《天津市港口安全生产巡查审核信息服务系统》及时更新如下信息:企业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29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工艺控制系统的安全防护功能及运行、管理情况

1.查看工艺资料,或现场检查装卸储运工艺控制系统是否具备超限报警、紧急制动、防止误操作等安全防护功能。
2.
查看安全仪表系统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液位、压力、温度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是否到位等。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30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运行情况

1.现场检查是否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并能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进出港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
2.
检查有关信息是否实现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存放,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3.
检查是否建立了危险货物码头、罐区(储罐)、库(堆)场等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
4.
检查是否建立了信息化软硬件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31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周边场所、设施等的安全间距

1.现场检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等的安全间距间距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关于安全间距、紧急疏散、安全标志出入口等方面要求。2.核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周边设施的安全间距是否与许可或备案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32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1.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2.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隐患备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查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的备案回执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高检查频次,在综合检查基础上,危货企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各港区管理处

33

港口经营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

1.检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情况。2.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中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的落实情况。3.检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情况,检查备案证明材料。4.对作业情况或周边发生重大变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等规定情形,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

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结合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许可变更或延续情况,适当增加频次)

各港区管理处

34

港口经营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作业申报:按规定开展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报告情况

1.查看报告记录和作业记录,核查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是否存在误报及瞒报、谎报、漏报等情况。根据作业记录和相关单证(包括作业委托人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危包证等),核查所报告作业的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理化性质、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是否填报准确、完整,核查所报告的装卸管理人员是否与现场指挥或监控的装卸管理人员一致。
2.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持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是否持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提供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3.
核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是否持有由船舶提供的船舶适装证书。4.查看港口危货装卸作业是否与申报审批情况相符合。

对危货作业申报单的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6‰(每个月对每家码头企业的申报单抽查不少于一票,无装卸作业的除外)

各港区管理处

35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作业合规要求:按作业标准、规范开展作业的情况

现场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是否符合《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等安全作业标准、规程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是否有在港区内违规存放《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中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
2.
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是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限时限量存放;
3.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堆码层数、隔离、消防通道畅通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堆场堆存量是否超过设计标准;
4.
作业是否处于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对申报危货作业的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6‰

各港区管理处

36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危及管道的施工作业: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1.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自行开展的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检查其施工通知、应急预案、制定的防护措施,现场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情况等记录。2.对于其他企业开展的可能危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库区内所属管道的作业,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加强对库区内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3.检查各港口危货企业是否如实建立企业管道分布图,是否建立管道管理档案。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37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车作业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车作业过程中相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1.
相关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
相关企业是否严格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装货人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岗位操作等安全管理。
3.
承运人与装货人间是否开展作业联动。
4.
需经港口装卸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是否依法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危险货物托运清单;相关包装危险货物是否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妥善包装,是否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5.抽查相关企业是否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对进出本企业作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安全检查,手续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得允许作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由专门人员进行装卸作业和取样,严禁车辆驾驶人员违规操作的相关要求。

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38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重大危险源企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评估分级: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情况

1.查看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的结论中的整改项和建议整改项的落实情况,以及评估报告有效期等。2.对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是否进行了重新评估;(1)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三年的;(2)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3)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4)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5)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每年不少于4

各港区管理处

39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重大危险源企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登记建档备案: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备案情况

1.查看重大危险源档案。
2.
查看备案回执。

每年不少于4

各港区管理处

40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重大危险源企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情况

1.检查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警示标志等现场落实情况。
2.
检查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保养、维护情况,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情况,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制修订情况。3.核查重大危险源企业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设施逐个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具体工作职责;企业是否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4.检查港口重大危险源应急演练工作情况,检查港口经营人是否对应急演练情况进行记录评估。

每年不少于4

各港区管理处

41

港口经营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该类型企业备案情况,是否具备经营资质,及经营情况

组织对企业相关资质情况及内业资料进行检查,主要查看内容:1.查看企业是否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备案回执;
2.
是否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制定是否符合《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有关规定。

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42

港口经营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港口法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

组织对企业相关资质情况、内业资料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1.
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及变更情况;
2.
企业是否仍在经营,实际经营范围与备案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3.
企业是否按照《理货行业服务规范》(JT/T 1317-2020)相关要求提供港口理货服务。

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43

港口经营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否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否存在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情况。

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44

港口经营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否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组织对企业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1.
查看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回执;
2.
查看港口理货经营人预案落实情况。

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45

港口经营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检查企业是否积极推进标准化达标工作,暂未未取得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完善管理制度,是否已制定标准化达标工作计划。

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46

港口经营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风险管控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进行管理,逐一落实到班组、岗位,逐一明确管控责任,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47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各码头企业)、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企业

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对在港口经营人码头进行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企业的管理情况

1.检查提供码头服务港口经营人对通过其码头进行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企业的管理情况;
2.
对在码头开展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企业现场作业行为进行抽查。

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48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液体散货装卸、储存企业,拖轮企业除外)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如实提供其身份信息以及货物和集装箱信息,涉嫌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和禁止运输的物品,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和禁止运输的物品行为的检查

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开拆查验、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

依举报进行核查

各港区管理处

49

港口经营

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企业

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检查该类型企业备案情况,以及是否满足备案申请时承诺的经营条件

1.查看企业是否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备案回执;
2.
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业务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要求。3.是否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收费标准是否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每年检查企业家数不少于50%;两年内对备案企业检查全覆盖

各港区管理处

50

港口经营

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企业

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

组织对企业相关资质情况及内业资料进行检查:
1.
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及变更情况;
2.
企业是否仍在经营,实际经营范围与备案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每年检查企业家数不少于50%;两年内对备案企业检查全覆盖

各港区管理处

51

港口经营

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的船舶港口服务单位

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及港口法执行情况

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的船舶港口服务单位备案情况及备案经营行为

核查企业有关工作资料:1.企业备案回执。
2.
企业签订处置协议。
3.
企业作业涉及的接收单证、处置回执。
4.
企业是否建立反映备案经营业务开展情况的工作台帐。

1.针对第12项检查内容,所有检查对象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
针对第34项检查内容,所有检查对象每月检查一次

各港区管理处

52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反恐重点目标单位)

反恐防范

督促港口经营人(反恐重点目标单位)落实反恐防范主体责任

1.结合行业执法检查,对行业内反恐重点目标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提出的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2.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情况进行督促整改,根据检查情况,适时将相关隐患通报反恐工作主管部门。

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53

港口经营

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

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

履约单位港口设施保安年度核验

对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四十一条相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1.港口设施保安组织结构是否健全,机构调整后是否及时修订保安计划;

2.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3.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是否正常(标志标识、周界围墙是否完好;周界是否封闭,达到2.5米高度要求;监控设备是否完好可用等);

4.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是否正常;

5.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是否及时修订,日常工作是否按照制度落实;

6.是否每季度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实际应急处置效果是否达到工作要求;

7.《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确定保安措施及程序是否落实;

8.港口设施保安事件发生是否及时应对,是否如实记录和上报;

9.《港口设施保安计划》适用性是否定期进行评价,是否及时调整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调整情况。10.港口设施保安费是否按标准收取,是否转款用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54

港口经营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

航道保护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

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形式,检查企业:1.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
与航道有关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是否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
3.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进行核查;
4.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是否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5.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55

港口经营

违法行为实施的单位或个体

航道保护

航道保护

通过航道巡查、受理举报等形式检查:1.是否存在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包括:(1)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行为;(2)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3)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行为;(4)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2.
是否存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
3.
是否存在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
4.
是否存在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的行为;
5.
是否存在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恶化通航条件的行为。

对所辖航道检查每年不少于4

各港区管理处

56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

港口收费公示

对港口企业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1.是否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是否积极推进在中国(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国口岸收费及服务信息发布系统公布、更新本企业收费清单信息(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3.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制定是否符合《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有关规定。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57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箱管堆场)

出口押箱收费行为

对集装箱箱管堆场出口押箱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通过多种现场检查、资料核查、信访信息核查等形式,核查经营中的以下内容:1.协议出口押箱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规范押箱收费行为的通知》(津交发〔2018317号)规定;
2.
票结出口干货箱押箱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规范押箱收费行为的通知》(津交发〔2018317号)规定;
3.
押箱费返还时间是否符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规范押箱收费行为的通知》(津交发〔2018317号)规定;
4.
是否存在违反《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规范押箱收费行为的通知》(津交发〔2018317号)的其他违规行为。

1.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2.根据收到的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核查。

东疆北疆管理处

58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箱管堆场)

修洗箱收费行为

对集装箱箱管堆场修洗箱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通过多种现场检查、资料核查、信访信息核查等形式,核查经营中的以下内容:1.修洗箱工作流程是否符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规范修洗箱行为的通知》(津交发〔2018318号)规定;
2.
修洗箱验箱标准是否符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规范修洗箱行为的通知》(津交发〔2018318号)规定;
3.
修洗箱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规范修洗箱行为的通知》(津交发〔2018318号)规定;
4.
是否存在违反《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规范修洗箱行为的通知》(津交发〔2018318号)的其他违规行为。

1.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2.根据收到的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核查。

东疆北疆管理处

59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集装箱堆场企业)

企业服务水平

对集装箱堆场企业服务水平检查进行检查

1.检查企业是否在场院门口、闸口、业务办理窗口等醒目位置公布24小时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及值班人员手机号码;
2.
检查企业是否对接到的投诉、建议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并建立企业投诉处理台账;
3.
检查企业是否设置休息区、饮水机等硬件设施;
4.
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

专项检查不少于1

东疆北疆管理处

60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

检查企业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具体措施落实情况

持续开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相关企业利用垄断地位,随意指定收费项目等影响营商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无照经营、无证经营和无证无照从事港口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涉黑涉恶线索一经发现即移交公安部门,全力整治天津港及周边治安秩序。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61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动物疫病防控、进出港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等其他专项检查

根据专项方案,对港口企业在动物疫病防控、进出港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等进行检查

根据上级专项活动要求,对涉及相关辖区内港口经营企业对于动物疫病防控、进出港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等相关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62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野生动物保护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装卸运输情况

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形式:
港口经营人有关港口作业委托人提供其身份信息、货物和集装箱信息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及时移交林业、农业农村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63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组织情况

1.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方案内容是否根据各级方案要求,明确各项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完成时间。2.检查企业是否对照市港航局下发的任务清单进行全面自查,是否制定隐患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3.检查企业是否针对自查隐患进行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完善管理措施,避免类似隐患重复出现。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64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项任务落实情况

1.检查企业是否组织职工集中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是否定期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进行学习,是否针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2.检查企业是否有针对性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是否积极推进新媒体在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教育上的应用,是否大力推进微安全文化品牌建设,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65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任务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1.检查企业是否企业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定期开展考核,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2.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否按照主要负责人职责落实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是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是否足额进行安全投入。3.暗访抽查关键时间节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岗在位和值班值守情况。4.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是否制定企业内部问责追责机制,对事故险情、重大隐患严肃追究责任责任人责任。5.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举报奖励和舆论监督等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66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任务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1.检查各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员工培训制度,是否落实以师带徒制度。2.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员工教育培训档案,是否每年至少对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全员教育,并符合相关课时要求。3.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做好三级教育、转岗教育、复工教育,企业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4.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情况。5.检查企业是否制定相应鼓励政策制度,积极推进企业员工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6.检查企业是否有针对性开展一线岗位人员资质能力培训,是否开展互联网互联网+”技术应用,推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在线学习教育,严格考核把关,对考核不合格人员是否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考核。7.检查企业是否有针对性强化对动火、受限空间、用电等特种作业的管理和操作技能培训。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67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任务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责险工作

1.检查企业是否积极推进标准化达标工作,暂未取得标准化达标的普货企业,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完善管理制度,是否已制定标准化达标工作计划,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达标。2.检查各港口危货企业目前是否已实现标准化达标。3.检查各港口企业是否根据安责险投保方案,及时完成安责险投保工作。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68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任务落实情况:安全风险管控

1.检查是否按照《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等要求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是否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是否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开展全方位、全过程风险辨识,是否规范编写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信息表,形成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手册,并持续更新完善。2.检查各企业是否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落实动态分级管理,是否绘制企业内部红橙黄蓝四色港口安全生产风险分布图,有针对性地实时风险管控,实现一企一清单3.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进行管理,逐一落实到班组、岗位,逐一明确管控责任,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4.采取现场企业和提问抽查的形式,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是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5.检查企业是否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建立风险报告制度,是否按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是否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管控数据化、信息化工作,2021年底前是否能实现一码一源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69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任务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企业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做到一企业一套隐患排查标准2.检查企业制度中是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是否明确细化排查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到岗,落实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3.检查企业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开公示制度,是否定期公布隐患排查治理的成效,接受职工、工会的监督。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向企业职代会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检查企业是否及时通过港口安全生产巡查审核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反馈隐患整改闭环情况。5.检查各港口危货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完成隐患自查工作,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方案。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70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任务落实情况:重大风险管控和规范隐患治理

1.检查企业是否积极推动双控体系建设,是否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落实重大风险辨识管控措施。2.检查企业重大风险基础信息清单、责任分工清单、防控措施清单、监测监控清单和应急处置清单等五个清单建立及动态管理情况,检查企业重大风险一图一册一表建立情况。3.检查企业是否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时向我局备案重大隐患。4.检查企业对是否规范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闭环管理,检查企业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5.检查企业是否认真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清单,分析隐患形成原因,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实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71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任务落实情况:企业安全承诺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承诺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通过企业网站、企业公示栏、承诺书等方式,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做出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的安全生产承诺。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72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港航领域专项任务落实情况:典型事故教训汲取

检查企业是否主动对安全生产典型事故的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是否开展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是否制定切实有效整改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73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港航领域专项任务落实情况: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检查两重点一重大的堆场、储罐是否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2.检查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企业是否对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常压储罐检测工作指南》要求,严格储罐日常管控,是否规范开展危险货物储罐的定期检测,检查储罐定期检测报告结论是否明确。3.各港口危货企业的高危作业场所和作业环节是否实现重要设施设备实时监测、智能感知和风险预警。4.检查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装卸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是否达到分别至少有2名、1名具有中级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工程师资格的要求。5.检查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督部门成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是否达到15%,是否制定相关计划和鼓励措施,逐步推动提高。6.除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外,检查其它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港口企业是否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74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港口客运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港航领域专项任务落实情况: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检查港口客运企业是否按规定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安检设备(包括车辆安检设备)、身份证识读设备等,是否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加强安检查危工作。

专项检查不少于1

东疆北疆管理处

75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港航领域专项任务落实情况:超限超载治理

督促各港口企业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安装出口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76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整治任务落实情况

1.各危货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积极参加我局组织的关于法律法规、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是否按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能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2.检查各港口危货企业是否开展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是否落实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的要求。3.检查各港口危货企业是否制定计划,2021年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4.检查各港口危货企业是否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保障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5.检查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是否达到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要求。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77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重大危险源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整治任务落实情况

1.检查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是否达到以下人员资质要求:1)自20205月起,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一定实践经验2)自20205月起,新入职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320205月起,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企业是否制定相关措施计划,保障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78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港口仓储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仓储物流企业专项整治任务

1.检查仓储企业是否能够提供“3分钟库存清单,库存清单是否与实际一致;检查仓储企业企业是否能够动态掌握储存物品的品名、数量、单位、储存位置、分类、性质等信息。2.督促港口领域仓储企业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仓储物流专项整治各项任务,督促相关港口仓储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制度。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79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任务

1.督促港口领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2.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港口企业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80

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任务

1.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港口危险货物周转总量限制等要求。2.检查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率是否达到100%

专项检查不少于1

各港区管理处

81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港口经营人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现状是否与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保持一致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每年不少于一次(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其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82

港口经营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港口经营人

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港口经营人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是否与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保持一致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每年不少于一次(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其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83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

是否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是否存在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情况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每年不少于一次(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其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84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港口经营人作业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情况

1.是否建立设施设备清单并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的设施设备2.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港口作业过程造成污染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鼓励港口经营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的设施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港口作业过程造成污染,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每年不少于一次(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其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85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汽运煤禁运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港口经营企业是否停止接收汽车运输煤炭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污防攻坚指〔20203号),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每年不少于一次(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其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86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

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每年不少于一次(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各其要求开展)

港区管理处

87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

是否按照禁用区管控要求,停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环车〔20195号),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每年不少于一次(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其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88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检查港口经营企业是否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对应响应级别下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2号),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进行现场检查

各港区管理处

89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原油码头检查

按照对港口经营人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检查事项执行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海洋〔2018158号),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按照对港口经营人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检查频次执行(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其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90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码头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情况

对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根据排查情况每季度更新管理清单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2061号),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每年不少于一次(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其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91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

岸电设施改造计划制定执行情况

港口经营人是否制定岸电设施改造计划,并按照计划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每年不少于一次(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其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92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

岸电使用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建立培训(演练)情况

1.岸电供电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岸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发生故障是否及时修复2.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岸电使用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适时修订3.岸电供电企业是否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培训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未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或者应急预案、记录或者报送岸电供电信息、提供岸电服务,或者岸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每年不少于一次(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其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93

港口经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

备案资质

是否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每年不少于一次(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其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94

港口经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

接收处理能力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是否具备与备案范围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1.是否建立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并满足接收作业需求2.是否与具备资质的污染物处理企业签订委托处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每年不少于一次(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其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95

港口经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

作业行为

1.是否能提供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的作业单证2.是否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业务开展情况的作业台帐

根据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每月一次(中央环保督察、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按照其要求开展)

各港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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