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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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来津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20-0009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发〔2020〕6号
主    题 :
交通\港航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来津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

若干措施通知

 

各港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市委市政府加强港航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世界一流绿色港口的重点任务落实,进一步提高来津靠港船舶岸电使用率,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制措施

(一)天津港口全部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必须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所有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要制定改造计划,逐步配套加装岸电设施,以满足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需要。

(二)自202011日起,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新建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千总吨及以上客船、5万吨级及以上干散货船必须具备能满足使用岸电要求的设施。

(三)在天津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中有关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的要求,制定安装计划并分步骤实施改造。

(四)来津靠泊的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天津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必须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二、鼓励措施

(五)对使用岸电设施的来津靠港船舶,采取优先靠泊、优先过闸、优先通行、优先装卸作业等“四优先”措施,提高作业效率,节约船舶时间成本。

(六)对按照国家强制规定必须使用岸电设施的来津靠港船舶,采取减免岸电服务费等措施,节约船舶运营成本。

(七)对于长期在津运营班轮航线使用岸电设施的船舶,岸电使用电量达到一定数量时,优惠港口装卸费用,减轻船公司使用岸电增大设施投入的负担。

(八)延续天津市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奖励政策并适当扩大奖励范围,鼓励在津注册船舶加快受电设施改造。

三、保障措施

(九)通过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推送、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具备向船舶提供岸电能力的泊位信息和岸电设备参数,接受公众监督。

(十)港口管理部门、海事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港口企业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定期通报岸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加强对港口企业、船舶使用岸电的管理。对未按规定建设、使用岸电的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进行公示。  

 

 

 

20203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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