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衔接及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5-13 10:48:2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衔接及监督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检测机构: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工作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工作安排,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确保及时、平稳、有序做好资质申报、延续和新旧证书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做好《办法》实施后各项工作

(一)全面实施资质许可网上办理。委系统许可权限内的资质审批工作全部通过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ttiis.cn/,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进行。申请人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申请书,接收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补充材料和现场核查通知等信息;许可机关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开展受理、审批,抽取专家、公布资质审批结果,以及办理有关事项变更等。

(二)及时有序做好新旧证书衔接。持有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按照以下原则做好新旧证书衔接:一是有效期在20241231日之前的15家检测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流程、要求,原则上待资质延续审批通过后,换发资质证书,有效期自许可通过之日起算。二是有效期在20241231日之后的检测机构,应于2024630日前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换发申请审核表》(见附件)经市交通执法总队质量安全支队复核后报许可机关审批,换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等级证书一致。

(三)稳妥推进非独立法人机构换证工作。《办法》明确自2023101日起,非独立法人机构不符合申请检测资质条件为稳妥推进换证工作,请我市8家相关非独立法人机构结合业务需求,抓紧提请上级管理公司,由独立法人机构于20241231日之前完成换发资质证书。对未及时换发的,按《办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处理。

二、有关要求

(一)抓好《办法》贯彻落实。要切实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使公路水运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检测机构等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准确理解掌握《办法》施行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规范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从业环境。

(二)落实监管责任。市区两级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检测机构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承揽业务是否出具虚假报告等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加强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发现不满足资质条件要求的,及时报许可机关调查处理。

(三)完善监管方式。市区两级管理部门要不断健全监管体系,以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比对试验、信用评价为基本监管手段,不断验证、评价检测机构实际检测能力和检测行为推动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深度。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换发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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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换发申请审核表

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等级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检测机构申请换发

资质证书承诺

我单位承诺现有检测人员、设备、场所及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相关要求,特此申请将持有的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换发对应的资质许可证书。

如有违反承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愿接受行政许可机关撤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日期:

复核意见

(公章):

日期:

注:本表限检测机构申请换发资质证书时使用。同时提供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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