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工作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明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部门“三定”规定等。
以上依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效力优先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安全监管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定期分析本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制度规范、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下级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专项检查;
(三)对下级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并督促落实整改,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六)对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行业内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九)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
(十)监督检查行业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情况。
第七条 行业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的安全监管职责如下:
(一)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并督促落实整改,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九)参与有关事故调查,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
(十)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依据部门“三定”规定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清单。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要求
第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计划制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时间安排、主要事项、履职方式和任务分工等,年度计划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
(二)实施组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为计划落实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应按规范的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组织实施。如有特殊情况,应专门作出说明,并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
(三)检查督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安排对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工作计划有效实施,取得效果。
(四)持续改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价,查找问题和不足,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属行业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具体数额,应依据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对象数量、监管任务等情况确定,以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规范记录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告、批件、图像和声像档案材料等存档备查,保存期一般为3年。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履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但不改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科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方式,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履行问责机制。
对于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责任:
(一)因交通运输企业、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人员无法做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政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交通运输企业非法经营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七)对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八)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