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无从业资格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3-27 14:24:27

为落实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以案释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发挥典型案例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基础作用,本期指导案例收录了本市武清区交通局对无从业资格证件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运营案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8日在武清区东马圈超限站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某驾驶京XXXXX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从北京市大兴区XX地拉运饮料2000箱至天津市北辰区XX地,挣取运费1000元,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涉嫌无从业资格证件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运营行为。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取证,采集证据材料,做了交通行政案件现场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二、案件处理情况

处理结果:

当事人李某某涉嫌构成无从业资格证件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运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武清区交通局召集相关执法人员会同法制科室人员共同研究了该案件的违法情节,认为违法程度较轻,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的,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李某某使用有资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该营运车辆,已达到警示目的。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以案释法情况

武清区交通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通过交谈,了解到当事人为一直在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不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当事人李某某自己在2019年租赁了一部货车,进行道路运输车辆经营,平时在市区内运输,此次客户着急送货,他自己也为了争取客户,本身也没有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他从思想意识上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遇不到执法人员检查,办理证件每年还得验证,没有必要办理从业资格证,没有认识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耐心细致的讲解相关法律法规、释义等,宣讲了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及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具备条件等相关知识,通过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该当事人也深刻认识了自己错误行为及思想上的误区。在接受武清区交通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同时,他自己又联系相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的驾驶员驾驶运输车辆,并表示认真学习道路运输安全教育知识,办理好相关证件再进行运输,按照规定要求合法经营。提高学习法律法规意识,学习好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发生,做一个合格守法的公民。

四、以案释法成效

释法情况: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情况,武清区交通局一方面加强对区内货运、物流等公司的信息通报,督促其加强企业车辆运输及人员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利用“法治宣传日”宣传活动为契机,将交通运输案例的违法处理结果及适用法律规定、对危害后果进行宣讲答疑,教育经营业户严格按照交通运输行业规章从事经营活动,既化解了因行政处罚引起的矛盾,又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