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要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修订
答:2024年5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印发了《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港航规〔2024〕3号)。经过一年的试行,该办法在压实维护单位主体责任、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提高维护单位管理水平和检测单位检测能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结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出台实施以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我市工作实际需要对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办法予以修订调整。
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都包括哪些
答:《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办法》继续沿用《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基本设定,共计三章,十五条,包括总则、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明确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划分了维护单位、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范围,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的等级和评分标准、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应用。
三、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等级设置和结果如何应用
答:将维护单位和检测单位信用等级结果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五个含义,检测人员分为信用较差和信用差。信用评价结果用于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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