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城市客运)》起草的必要性
答:1.相关文件提出了要求。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提出“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2.适应法律法规制定的客观需要。《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24年3月1日施行。作为统一规范天津市道路运输行业的“龙头型”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制定裁量基准。
3.不断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际需求。考虑当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经营实际和我市出租汽车服务品质提升现实需求,参考借鉴京冀川渝等外省市的先进做法,城市客运板块涉及网约车平台企业5项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为提高办案精细化提供制度支撑。
二、《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答:1.道路运政领域。主要涉及《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的处罚条款实施的裁量权基准。
2.城市客运领域。主要涉及《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条款实施的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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