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该条款中未对申请人名下是否有其他新能源车辆作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