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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变更共同所有人后立即买卖是否失去指标?
发布日期:2024-10-29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答: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调控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在更新指标环节,调控政策未对申请人名下车辆的持有时间作出要求。申请人须在车辆办理完过户或报废手续,待交管部门将相应车辆数据发送至调控系统后,方能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审核需以交管部门提供的车辆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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