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组织修订了《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文件查询地址

请见附件。

二、意见征求时间

202624日至2026214日。

三、意见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sjtyswggjtc@tj.gov.cn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共交通处),邮政编码:300250

四、注意事项

提出修改意见请注明所依据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或修改理由,并在意见征求时间内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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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正文

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包括候车站亭、站牌(含杆式站牌)、候车亭附属户外广告设施、电子站牌设施

   参考:南宁市公交候车亭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公交候车亭设施包括公交候车站亭、站台、站牌(含双杆站牌)、候车凳、候车亭灯箱广告设施、电子站牌设施等。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统一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的,应当与市道路运输发展服务中心协商一致。

参考:《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客运公共交通工作。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规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西部、东部、宝安、龙岗、光明、坪山交通运输局(以下统称辖区交通局)和客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南宁市公交候车亭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候车亭设施建设、迁移及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公交候车亭设施建设、迁移及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实行统一建设标准和统一管理,同一公交站点不得重复设置站牌与候车亭。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相关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参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对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制定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属社会公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和统一管理标准。相关建设、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六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及其附属的户外广告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

参考:《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及经营者建设的公交中途站的所有权归政府。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公交候车亭建设纠纷调查情况的报告》

公交候车亭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属于公共资源,应属于政府所有。

第七条 市道路运输发展服务中心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

参考:《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十一条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全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管理。

市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改造、运营、管理和维护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公用事业、招投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单位就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事宜签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标的、标的数量、位置、相关标准或规范、经营期限、有偿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服务设施的移交、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发展服务中心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事宜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0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标的、标的数量和位置、相关标准或规范、经营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运营维护要求、合同期限届满服务设施的移交、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是否包含附属广告设施、协议解除条件等。

参考: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单位就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事宜签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标的、标的数量、位置、相关标准或规范、经营期限、有偿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服务设施的移交、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中公共汽车线路信息的设置和管理由公共汽车线路经营企业负责。

参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十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市容景观提升改造等需要,有关部门要求对特定区域内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进行更新更换的,由市道路运输发展服务中心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参考:《北京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五条  市政府或有关地区、部门根据城市市容景观提升改造及其它工作需要,要求对特定区域内公交站杆站牌站亭护栏进行更新更换的,其更新改造和管理维护费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计划、行业规范和标准建设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设施。

第十二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不得占压盲道和影响行人通行,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及相邻权益。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应当安全、实用、美观、标识清楚,设施应少尽少,并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功能性、景观性有效结合,逐步实现智能化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技术规范,满足道路通行要求,满足道路安全条件要求和乘客需求,方便乘客候车。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安装施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后实施。

设置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先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参考:《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先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利用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发布广告的,不得影响发布公共汽车线路信息等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基本服务功能的实现。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应当注重社会公益广告宣传,配合全市重大活动及时发布公益广告。

参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需进行改造、迁移、拆除的,由市道路运输发展服务中心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实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对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进行改造、迁移、拆除。

参考:《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关公交中途站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是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行业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运营维护。

第十八条 因线路和站点调整、道路改造和养护维修等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以及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要求,需要拆除、迁移、改造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设施、广告画面、灯光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清洁,保障设施安全、完好齐全、干净整洁,对出现的破损、倾斜、松动等隐患及时修复排除。对于发现有丢失、污损的站牌与候车亭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清理、修缮完毕。

参考:《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或其他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协议》的约定,完好无损、清洁、无乱张贴及服务良好,为市民提供安全、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和服务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投诉和服务管理工作。

参考:《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履行职责。

参考:《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8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关于《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到期,《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需要按照2024年12月1日实施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相关规定、天津市机构改革情况、公共交通行业运营管理实际进行修订。

    二、修订思路

    此次修订办法,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依据上位法的规定

    2015年12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对我市客运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及其相关活动做了规定。

    2017年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运营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站牌与候车亭的占路施工许可做了规定。

    2024年12月1日实施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对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做了规定。

   (二)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我们认真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兄弟城市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参照了《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南宁市公交候车亭设施管理办法》等省市出台的文件,为此次制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共有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程序。

    1.明确了市区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公交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工作的分工。第四条“市道路运输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统一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的,应当与市道路运输发展服务中心协商一致。”

   2.明确了公交站牌与候车亭的公共资源属性和所有权归属。第六条“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及其附属的户外广告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 

   3.明确了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确定方式和经营期限。第七条“市道路运输发展服务中心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和第八条“市道路运输发展服务中心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事宜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4.明确了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经营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后实施。设置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先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明确了站牌与候车亭的管理要求。第十九条“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设施、广告画面、灯光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清洁,保障设施安全、完好齐全、干净整洁,对出现的破损、倾斜、松动等隐患及时修复排除。对于发现有丢失、污损的站牌与候车亭设施,管理单位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清理、修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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