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处置能力,明确职责分工,加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6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就该规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文件查询地址
请见附件。
二、意见征求时间
2025年10月23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三、意见提交方式
(一)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sjtyswssglc@tj.gov.cn。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设施管理处),邮政编码:300250。
四、注意事项
提出修改意见请注明所依据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或修改理由,并在意见征求时间内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5年10月23日
(联系人:杨东赫;联系电话:84194189)
草案正文
附件1
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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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作为依据。 |
第二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工程。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内容具体分为两类(分类细目见附件):
Ⅰ类应急养护工程:指需采取抢通、保通等措施,快速恢复公路通行条件的工程;
Ⅱ类应急养护工程:指需采取抢修措施,快速恢复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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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塌陷。 删除:日常养护和改扩建工程除外。 修改:“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内容具体分为三类:”修改为“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内容具体分为两类(分类细目见附件):”。 修改:“Ⅰ类应急养护工程: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的清理;”修改为“Ⅰ类应急养护工程:指需采取抢通、保通等措施,快速恢复公路通行条件的工程;” 修改:“Ⅱ类应急养护工程: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公路应急保障工程;”修改为“Ⅱ类应急养护工程:指需采取抢修措施,快速恢复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 删除:Ⅲ类应急养护工程: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风险的处治。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和专用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按照“反应快速、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全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的统筹管理。
市公路中心负责全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具体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全市普通国省干线二类应急养护工程。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一类应急养护工程。
承担外环线、天津大道、外环调整线及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大桥、特大桥的日常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养管范围内的一类应急养护工程。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的应急养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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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具体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公路中心负责全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具体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全市普通国省干线二类应急养护工程。” 修改:“市交通运输设施养护服务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修改为“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一类应急养护工程。承担外环线、天津大道、外环调整线及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大桥、特大桥的日常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养管范围内的一类应急养护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的应急养护工程。” |
第五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资金由财政资金解决,高速公路应急养护工程资金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因单位或个人原因损坏公路设施影响通行产生的应急养护工程,按照优先“保通保畅”的原则,对损毁的公路设施先行进行处治。涉及普通国省干线的,经市公路中心核实确认后由财政资金解决,获赔后取得的赔(补)偿资金全额上缴财政;涉及高速公路的,由高速经营管理单位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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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因单位或个人原因损坏公路设施影响通行产生的应急养护工程,按照优先“保通保畅”的原则,对损毁的公路设施先行进行处治。涉及普通国省干线的,经市公路中心核实确认后由财政资金解决,获赔后取得的赔(补)偿资金全额上缴财政;涉及高速公路的,由高速经营管理单位统筹解决。 |
第六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外环线、天津大道、外环调整线及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大桥、特大桥的日常养护管理单位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判定现场情形符合Ⅰ类应急养护工程的,应在第一时间报送市公路中心,并采取抢通、保通等措施进行处置,将险情影像资料、实施方案等相关佐证材料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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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六条公路应急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应急前期处置费和工程实施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公路应急养护工程资金。 增加:第六条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外环线、天津大道、外环调整线及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大桥、特大桥的日常养护管理单位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判定现场情形符合Ⅰ类应急养护工程的,应在第一时间报送市公路中心,并采取抢通、保通等措施进行处置,将险情影像资料、实施方案等相关佐证材料留存。 |
第七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外环线、天津大道、外环调整线及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大桥、特大桥的日常养护管理单位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判定现场情形符合Ⅱ类应急养护工程的,第一时间报市公路中心,其中普通国省干线由市公路中心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现场确定抢修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由高速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完成后将应急抢修工程情况报市公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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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八条修改成第七条。“Ⅰ类应急养护工程由日常养护责任单位现场立即进行处置。Ⅱ类应急养护工程在日常养护责任单位现场处置的同时,由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或高速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现场确定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修改为“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外环线、天津大道、外环调整线及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大桥、特大桥的日常养护管理单位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判定现场情形符合Ⅱ类应急养护工程的,第一时间报市公路中心,其中普通国省干线由市公路中心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现场确定抢修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由高速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完成后将应急抢修工程情况报市公路中心。” 删除:Ⅲ类应急养护工程在日常养护责任单位现场采取管控措施的同时,由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或高速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查勘、检测,提出处置方案,并形成报告。 |
第八条 符合Ⅰ、Ⅱ类险情发生后,市公路中心向市交通运输委及时报告。
Ⅰ、Ⅱ类应急养护工程处置结束后,市公路中心将普通国省干线应急抢险工程的影像资料、抢修技术方案、工程造价等处置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委确认;将高速公路应急抢修工程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委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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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九条修改成第八条。“符合Ⅰ、Ⅱ、Ш类应急情形发生后,公路日常养护责任单位立即向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报告。Ⅰ、Ⅱ类应急养护工程处置结束后,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普通国省级干线公路应急抢险工程的影像资料、实施方案、工程造价等处置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委确认。”修改为“符合Ⅰ、Ⅱ类险情发生后,市公路中心向市交通运输委及时报告。Ⅰ、Ⅱ类应急养护工程处置结束后,市公路中心将普通国省干线应急抢险工程的影像资料、抢修技术方案、工程造价等处置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委确认;将高速公路应急抢修工程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委报备。” 删除:Ⅲ类应急养护工程由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或高速经营管理单位依据检测结果和专家意见,形成报告报送市交通运输委,符合应急养护工程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委确认后实施。 |
第九条 市公路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应急保障能力的设计、监理和施工等作业单位实施Ⅱ类应急养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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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修改成“市公路中心”“监理和施工等作业单位实施公路应急养护工程”修改成“监理和施工等作业单位实施Ⅱ类应急养护工程。” |
第十条 市公路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与作业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合同应明确工程施工范围、抢修目标、工期、计价方式、质量、安全、环保等内容。
工程完工后根据工程结算情况签订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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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与作业单位签订框架合同。框架合同内容应明确工程施工范围、抢险目标、工期、计价方式、质量、安全、环保等内容。”修改成“市公路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与作业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合同应明确工程施工范围、抢修目标、工期、计价方式、质量、安全、环保等内容。” |
第十一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验收按照《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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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公路应急养护工程验收参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修改成“公路应急养护工程验收按照《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
第十二条 应急养护工程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Ⅰ类抢通、保通费用按实际情况确认;Ⅱ类抢修费用依据设计技术方案或设计文件采取现场监理计量、设计复核等方式确认。
Ⅰ类、Ⅱ类工程实施费均需通过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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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十三条修改成第十二条。“Ⅰ类应急处置和工程实施费用按实际情况确认;Ⅱ类、Ш类应急处置和工程实施费用依据设计技术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文件采取现场监理计量、设计复核等方式确认。Ⅰ类、Ⅱ类、Ш类应急处置和工程实施费用均需通过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修改为“应急养护工程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Ⅰ类抢通、保通费用按实际情况确认;Ⅱ类抢修费用依据设计技术方案或设计文件采取现场监理计量、设计复核等方式确认。Ⅰ类、Ⅱ类工程实施费均需通过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应急养护工程审查,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应急养护工程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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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十四条。 增加:第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应急养护工程审查,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应急养护工程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应急养护工程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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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实施应急养护工程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与应急养护工程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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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与应急养护工程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市交通运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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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市交通运输委。 |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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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
附件
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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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类别 |
具体作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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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工程 |
Ⅰ类:指需采取抢通、保通等措施,快速恢复公路通行条件的工程 |
障碍物:清理阻碍通行的倒伏路树、落石、塌方、泥石流等障碍物; 路基:局部损毁需填筑路基,或设置临时支护,实施抛石笼、打木桩、垒沙袋等临时抢防措施; 桥梁(涵洞):发生梁板断裂或局部塌陷、顶面露空等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形,采取桥面局部铺设钢板或桥下堵死、搭建便道便桥等措施维持通行; 交安设施:为保证通行安全,设置交通管制、导行设施和相关标志等; 非公路设施:非公路设施影响公路通行安全,需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其他:其他符合条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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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指需采取抢修措施,快速恢复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 |
路基:全部或局部发生坍塌,路基发生严重横向、纵向开裂,造成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 路面:发生大面积连续坑陷(坑洞、下陷等),严重影响公路安全交通通行; 桥梁:发生倒塌、断裂或结构异常,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状态功能发挥,严重影响承载能力发挥的重要部件损坏,可能危及桥梁结构安全; 涵洞:发生塌陷造成路肩、路面坑陷(坑洞、下陷等),严重影响公路安全交通通行; 隧道:洞口山体发生滑坡、坍塌等,隧道结构发生坍塌或墙体、衬砌发生异常变形,照明、防眩等设施发生重大损毁,可能危及隧道结构安全; 边坡:路侧山体结构失稳、边坡侵蚀或掏空等情况、山体防护设施失效; 挡墙:公路挡墙、地道坍塌或鼓肚、倾斜,存在严重设施安全隐患,可能危及通行安全; 交安设施:存在严重病害、损毁等设施缺陷及设施设计标准不能满足保障任务要求; 管理服务设施:道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发生倒塌、损毁或结构异常,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状态功能发挥,可能危及结构安全; 泵站:排水泵站及道班公路站的泵房、水泵、变压器、控制柜等重要设施损毁或运行异常,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状态功能发挥,可能危及地道安全; 涉路管线井:涉路管线井及井盖等非公路设施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事件,需要立即采取前期处置措施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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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地道:地道水淹造成交通中断或严重受阻; 删除:Ⅲ类。 增加:Ⅰ类具体作业内容中:障碍物:清理阻碍通行的倒伏路树、落石、塌方、泥石流等障碍物;路基:局部损毁需填筑路基,或设置临时支护,实施抛石笼、打木桩、垒沙袋等临时抢防措施;桥梁(涵洞):发生梁板断裂或局部塌陷、顶面露空等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形,采取桥面局部铺设钢板或桥下堵死、搭建便道便桥等措施维持通行;交安设施:为保证通行安全,设置交通管制、导行设施和相关标志等;非公路设施:非公路设施影响公路通行安全,需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修改:“其他: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障碍物等因素导致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受阻情况。”修改为“其他:其他符合条件工程。” 修改:Ⅱ类具体作业内容中:“边坡:受水池鱼塘冲刷导致边坡侵蚀或掏空等情况;”修改为“边坡:路侧山体结构失稳、边坡侵蚀或掏空等情况、山体防护设施失效;” |
背景介绍
附件2
关于《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细化补充完善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实际,市交通运输委起草了《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一)必要性
当前我市公路网运行规模庞大,面临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风险较高,抢通保通应急养护工作的响应效率与处置规范性更加重要和突出。为加强应急处置能力,本次修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细化了应急养护工程分类、处置程序、资金管理等内容,对压实各方责任、规范养护工程组织实施和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及赔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二、起草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相关规范,在充分调研和认真听取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于2025年10月完成了《办法》的起草工作。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就《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应急养护工程的目的、内容、使用范围、资金来源、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实施及合同管理等共计1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第二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编制目的、依据及应急养护工程分类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第四条。主要明确了办法使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主要明确了应急养护工程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赔付路径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第八条。主要明确了应急养护工程处置流程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应急养护工程具体实施、合同管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责任追究等程序要求。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施行时间、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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