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载客12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管理,我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小型客运船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41224日至202512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电子邮件:sghjhjc@tj.gov.cn

    2.书面信函:邮寄至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航务监管处,地址及邮政编码: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300456

三、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期反馈。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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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正文

天津市小型客运船运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水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通航水域内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载客12以下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的船舶。

    第三条【基本原则】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坚持安全便捷、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方向。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引导小型客运船舶运输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四条【管理部门】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和平、河东、河西、河北、南开、红桥等市内六区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管理。

市内六区以外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经营主体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落实小型客运船舶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从业资历与经营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条件。

第六条【船舶要求】经营者投入运营的小型客运船舶应当依法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取得的安全管理证书(以下简称船舶相关证书),具备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码头或停靠站点设施。

条【经营者公布经营者从事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新增小型客运船舶的,正式运营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经营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公布经营者名称、营运船舶名称、船舶营运区域、停靠码头或停靠站点等信息。

第八条【服务规范】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经营者应当在适当地点公布乘船须知、运营时间、航线、靠站点、收费标准、退换票规则等内容。

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邮箱等,接受乘客投诉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条【明示事项】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说明或警示下列事项:

(一)不适宜乘船的群体、人员;

(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和安全救生知识;

(四)禁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

(五)其他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旅客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十条【乘船管理】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不得随船携带的物品清单,拒绝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对乘客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或发现乘客携带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且坚持上船的,经营者应当拒绝其上船。

第十条【统计信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

第十条【终止经营】经营者终止经营或船舶退出营运的,应1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经营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终止经营者或退出营运船舶信息。

第十条【监督检查】市级、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市级、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中发现经营者不符合经营要求运营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十【信用管理】市级、区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管理,记录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布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载客12人以下的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其他规定】乡镇运渡船,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客运船舶以及从事海钓、拖网捕捞等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不适用本办法。

十七条【各区制定细则级水路运输管理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十八【实施日期】本办法自XXXX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管理,规范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水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市港航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小型客运船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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