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天津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有效提高对外服务品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天津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20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jtyswssglc@tj.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设施管理处,地址及邮政编码: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300250。
三、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反馈。
草案正文
天津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主要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有效提高对外服务品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以下简称“服务区”)的运营服务与经营管理工作。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服务性设施,均纳入服务区管理范围。
第三条【责任分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服务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服务区运营服务与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服务区应坚持以人为本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切实加强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强化安全应急保障和运行秩序管理,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出行服务。
第五条【基本规定】 服务区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标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开通要求】 开通运营(包括改造后重新运营)的服务区,应设置停车、临时休息、饮用水供应、公共卫生间(含第三卫生间)、母婴室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应设置加油、充电、餐饮、商超等经营性服务设施,应设置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专用设施,应设置合理、齐全、醒目的标志、标线、标牌以及引导标识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条【特殊关停】 服务区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二十四小时连续服务,非特殊原因,服务区不得擅自关停,确需关停的,应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同意,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八条【经营方式】 服务区经营方式可采取自主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作经营等形式,鼓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主经营。禁止“以包代管”和“层层转包”。
第九条【高峰保障】 在节假日等车流高峰期,服务区应加强物资储备,保障食品、能源补给、厕位供应,增加服务力量,加强服务区内交通疏导和秩序管理,做好服务区入、出口的临时管控和车辆引导。
第十条【提升改造】 优化服务区内部功能布局。支持服务区数字化转型升级。建设“以快充为主,超充、光储充一体化为辅”的充电基础网络,充电车位占小型客车停车位的比例满足要求,鼓励新能源重卡补能设施建设。鼓励“服务区+旅游”、“服务区+农产品”、“服务区+老字号”等融合发展样板建设。拓展服务范围,建设专用通道实现服务区与周边区域的有效连接,探索打造开放式服务区。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 服务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 服务区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证公共卫生间地面洁净、无垃圾、杂物、积水,公共区域地面、草坪干净整洁,室内区域明亮通风、温度适宜、无异味、无蚊虫。建立绿化管护制度,强化绿植修剪补植,保持绿化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数据共享】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所辖服务区车流及相关经营性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至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为行业相关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建立服务区信用评价制度,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定期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服务区运行秩序、安全应急、环境卫生、软硬件设施等服务质量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纳入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工作年度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整改处置】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责任事故、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通报、约谈、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等措施。
第十六条【资金保障】 服务区的运营服务及公共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专项养护、提升改造等资金应从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通行费中列支,并足额保障。
第十七条【接受监督】 应在服务区显著位置设立监督公示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管。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有效提高对外服务品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市交通运输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天津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20日,通过市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发布了《天津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