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维护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秩序,促进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港口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加强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监督管理。现对我局起草的《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面、电子邮箱渠道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
联系人:唐洪柳;联系方式:25709828;邮箱:sghjgjc01@tj.gov.cn。
草案正文
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秩序,促进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港口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加强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管理的相关经营人及有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人是指依法获得港口经营许可或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在天津市规划港界范围内从事港口相关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或通过考核的人员,主要包括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作业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归集经营人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将结果应用于港口经营市场领域行业监管的一种信用管理方式。
第三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具体实施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开展,以信用等级方式体现信用评价结果。
信用等级评定在总分100分的基础上,按照《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进行加分、扣分或者直接判定级别,最高分为100分,具体评价标准和内容见附表。
第六条信用等级根据得分情况,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具体对应分数及信用水平如下:
(一)AA级:95分≤评分,信用好;
(二)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三)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评分<75分(或发生直接判定行为),信用较差;
(五)D级:评分<60分(或发生直接判定行为),信用差。
对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体现分值,依据对应所产生的行为信息直接判定等级;未产生行为信息的从业人员,评价结果视为正常,不再向社会发布。
经营人同时参与多项港口有关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经营人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可依据实际管理需要,开展阶段性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八条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1年。阶段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明确。
第九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在公示期内,经营人或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或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处理完毕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遵循激励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信用良好的予以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予以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对信用评价AA级的经营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日常监管中减少现场检查及抽查的频次;
(三)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对信用评价A级的经营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查的频次;
对信用评价B级的经营人,不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
对信用评价C级的经营人和从业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港口经营领域的政府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港口经营相关的表彰奖励活动。
对信用评价D级的经营人和从业人员,应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港口经营领域的政府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四)加强行业准入核查,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不享受各类政务服务的优惠政策或限制行业准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加分行为信息评分标准
序号 | 信用行为 | 加分分值/等级评定 |
1 | 本评价年度之前2年内或本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 3分/良好信用从业人员 |
2 | 本评价年度之前2年内或本评价年度内获得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天津市港口管理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 2分/良好信用从业人员 |
3 | 本评价年度内获得全国性港口行业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 | 1分/良好信用从业人员 |
4 | 本评价年度内获得天津市港口行业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 | 0.5分/良好信用从业人员 |
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行为分类 | 行为代码 | 信用行为 | 行为等级或扣分标准 | 分数权重 |
扣分行为 | GKJYRKF-1 |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行政强制信息;或通报批评信息。 | 2分/次/项,扣完为止 | 20分 |
GKJYRKF-2 | 在港口行政管理工作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 2分/次/项,扣完为止 | 10分 | |
GKJYRKF-3 | 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或者要求,及时整改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的。 | 2分/次/项,扣完为止 | 10分 | |
GKJYRKF-4 | 港口经营人被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 | 5分/次,扣完为止 | 10分 | |
GKJYRKF-5 | 港口经营人未按挂牌要求进行整改的。 | 5分/次,扣完为止 | 10分 | |
GKJYRKF-6 | 港口经营人未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向货主、旅客实施未公布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收费行为。 | 5分/次/项,扣完为止 | 10分 | |
GKJYRKF-7 | 港口经营性收费中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 | 5分/次/项,扣完为止 | 10分 | |
GKJYRKF-8 | 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对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或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 5分/次/项,扣完为止 | 20分 | |
直接评定D级行为 | GKJYRZJPD-1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且不履行相关行政管理决定的。 | 直接评定D级 | |
GKJYRZJPD-2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 直接评定D级 | ||
GKJYRZJPD-3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 直接评定D级 | ||
GKJYRZJPD-4 | 在申请港口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承诺、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 直接评定D级 | ||
GKJYRZJPD-5 |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 直接评定D级 | ||
GKJYRZJPD-6 | 港口经营人被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未按挂牌要求进行整改,且督促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 | 直接评定D级 | ||
GKJYRZJPD-7 |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 直接评定D级 | ||
GKJYRZJPD-8 | 在特别重大、重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或在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或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 直接评定D级 |
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行为分类 | 行为代码 | 信用行为 | 行为等级或扣分标准 | 分数权重 |
扣分行为 | GKLHYWJYRKF-01 |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经营,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 5分/次/项,扣完为止 | 20分 |
GKLHYWJYRKF-02 | 在港口行政管理工作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的。 | 5分/次/项,扣完为止 | 20分 | |
GKLHYWJYRKF-03 | 未按规定或者要求整改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的。 | 5分/次/项,扣完为止 | 15分 | |
GKLHYWJYRKF-04 | 被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或未按挂牌要求进行整改的。 | 5分/次/项,扣完为止 | 15分 | |
GKLHYWJYRKF-05 |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强制信息,或通报批评信息。 | 2分/次/项,扣完为止 | 10分 | |
GKLHYWJYRKF-06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未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 2分/次/项,扣完为止 | 10分 | |
GKLHYWJYRKF-07 | 未履行备案手续之外的行政处罚信息。 | 2分/次/项,扣完为止 | 10分 | |
直接判定D级行为 | GKLHYWJYRZJPD-01 | 在办理备案手续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承诺、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 直接评定D级 | |
GKLHYWJYRZJPD-02 |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 直接评定D级 | ||
GKLHYWJYRZJPD-03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 直接评定D级 | ||
GKLHYWJYRZJPD-04 | 被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未按挂牌要求进行整改,且督促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 | 直接评定D级 | ||
GKLHYWJYRZJPD-05 | 在特别重大、重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或在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或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 直接评定D级 |
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行为分类 | 行为代码 | 信用行为 | 行为等级或扣分标准 | 分数权重 |
扣分行为 | CBGKFWZLWXJYRKF-01 |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 5分/次/项,扣完为止 | 30分 |
CBGKFWZLWXJYRKF-02 | 在港口行政管理工作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的。 | 5分/次/项,扣完为止 | 30分 | |
CBGKFWZLWXJYRKF-03 |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强制信息,或通报批评信息。 | 2分/次/项,扣完为止 | 10分 | |
CBGKFWZLWXJYRKF-04 | 未履行备案手续之外的行政处罚信息。 | 2分/次/项,扣完为止 | 10分 | |
CBGKFWZLWXJYRKF-05 |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未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的,或港口经营性收费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 2分/次/项,扣完为止 | 20分 | |
直接判定D级行为 | CBGKFWZLWXJYRZJPD-01 | 在办理备案手续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承诺、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 直接评定D级 | |
CBGKFWZLWXJYRZJPD-02 |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不具备与备案范围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的; | 直接评定D级 | ||
CBGKFWZLWXJYRZJPD-03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 直接评定D级 |
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从业人员信用评
级标准
行为分类 | 行为代码 | 信用行为 | 直接判定 | 信息发生时限 |
直接判定C级行为 | CYREZJP-01 |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行政强制信息,或通报批评信息。 | 直接评定C级 | 本评价年度内发生 |
CYREKF-02 | 在港口行政管理工作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的。 | 直接评定C级 | 本评价年度内发生 | |
CYREKF-03 | 港口危货作业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直接评定C级 | 本评价年度内发生 | |
直接判定D级行为 | CYREZJPD-01 | 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直接评定D级 | 本评价年度内发生 |
CYREZJPD-02 | 装卸管理人员将本人的《危险化学品水路从业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 直接评定D级 | 本评价年度内发生 | |
CYREZJPD-03 | 装卸管理人员涂改《危险化学品水路从业资格证书》的。 | 直接评定D级 | 本评价年度内发生 | |
CYREZJPD-04 | 在参加危险货物作业单位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质考核及《危险化学品水路从业资格证书》申领、延续、补办中,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秩序、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的。 | 直接评定D级 | 本评价年度内发生 |
背景介绍
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信用承诺、告知承诺等以企业信用情况为依托审批模式的陆续推行实施,以信用评价管理、信用监管、信用惩戒等也逐步作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为进一步推进港口经营市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港口经营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港口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必要出台我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目前港口管理法律法规和天津港口实际,共计五章、十五条和五个附表。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划分了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范围,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的等级和评分标准、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应用。
(一)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职责
依据《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以此,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具体实施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
结合港口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明确信用评价范围为我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的经营人及从业人员,包含了港口经营市场的相关经营主体。综合考虑港口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明确加扣分分值。
(三)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周期
在采取年度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了阶段性信用评价,针对特殊事件、特殊时间,以信用监管为手段,及时通过惩戒措施,进一步强化深化行业监管。
(四)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级等级和结果应用
《办法》将信用等级结果分为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五个含义。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遵循激励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信用良好的予以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予以惩戒措施,强化对相关经营人及从业人员监管。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市港航局于2022年10月27日-11月7日,通过市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对<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