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河(3705031989****0935):
你于2021年12月06日驾驶鲁E361J2小型普通客车从山东省东营市运输6名乘客至天津市天津西站,在途经荣乌高速天津站时,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了给予当事人王庆河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后经当事人同意,本机关已于2021年12月22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2021111221号)。你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06月07日邮寄送达《催告书》(津交2021111221号)。经与邮局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得知,当事人拒收了此件(邮件号XA14998495712),现已超期,邮局已退件。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催告书》(津交20211112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现予以公告送达。请当事人王庆河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或到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二支队领取《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特此公告。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