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4-14 15:08:25


各有关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1451号)要求,为加强我市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和国际船舶运输市场的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531日,集中开展本市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一)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012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三)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

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

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经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5)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将《核查报告书》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至所在地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一式两份,个体工商户不涉及加盖公章);市内六区企业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提交《核查报告书》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发至市港航局邮箱:sghjhzglc01@tj.gov.cn。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根据上述核查内容提交其他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上门核查,市港航管理局对辖区内经营者接受核查情况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3.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对难以取得联系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上门联系确认、与海事管理机构信息沟通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及营运船舶核查全覆盖(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

4.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查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结果。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在《核查报告书》附表4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全面摸排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情况,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严厉打击对水路运输“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涉事双方按照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依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已核查”。

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不断优化核查组织,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并不再向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船舶发放《代理证》和核验合格证。核查工作结束后,一份《核查报告书》返还经营者,一份《核查报告书》由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存档。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

6.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核查结果,认真汇总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做好本地区《      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       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21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   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附件6)、《辖区国内船舶代理企业汇总表》(附件7)、《辖区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企业汇总表》(附件8)和《辖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汇总表》(附件9)的汇总工作,并形成本辖区上述表格的汇总表。

二、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一)核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3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012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运营船舶信息)。

(三)核查内容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
    2.
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
    3.2020
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4.
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中央航运企业应通知各子公司按要求在子公司注册地参加核查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附件10)、《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附件11)及相应的电子版材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还应提交相应的经营资格证明材料或备案记录材料,提单和自有船舶配备情况(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应至少自有一艘船舶;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至少有一艘中国籍船舶)的证明材料。国际以及内地与港澳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还应提交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材料(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可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sghjhzglc01@tj.gov.cn

2.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进行上门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实现对辖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全覆盖。通过进行座谈、检查工作日志,检查自有船舶资料等方式,重点检查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履职情况和自有运力配备情况。对符合从业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并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核查报告书》一份留企业存档。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对本辖区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资质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的国际以及内地与港澳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督促相关企业办理经营资质注销手续。相关注销申请应于2021731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动员并督促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积极参加核查,主动开展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核查效果,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如局部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当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不上门核查,指导经营者通过邮寄快递、线上报送等方式提交核查材料,鼓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采取视频连线等信息化方式加强与经营者沟通,保证核查工作质量。

(三)各有关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于202168日前将本辖区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总结(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3%的应说明原因)和相关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港航管理局,核查工作总结及附件相关表格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电子邮箱sghjhjc@tj.gov.cn。本通知附件均可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的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市港航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张春华,电话/传真:25709830;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许雅征,电话/传真:25709830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

告书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       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4.       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5.2021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6.辖区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

7.辖区国内船舶代理企业汇总表

8.辖区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企业汇总表

9.辖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汇总表

10.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

1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

                      202148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