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2-0005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规〔2021〕6号
主    题 :
交通\交通管理;交通\综合交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方铁路建设单位,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轨道交通中心,委机关相关处室:

《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2. 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1216


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市地方铁路领域市场秩序,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施工企业的行为,确保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评价年度内,施工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站前工程和不少于1个月的站后工程施工标段所涉施工企业、被认定发生第十二条情形的施工企业,列入参评范围。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四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监管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开展动态评价,并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具体监管工作,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或PPP等特殊管理模式的监理单位负责对其所管辖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要建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情况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信用行为,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分,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评价结果。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五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定期信用评价和动态信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定期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动态信用评价是指施工企业被认定发生第十二条情形时,对该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即时评价。

第七条   评价内容由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合同、质量、安全等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

第八条   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应按以下依据进行:

(一)铁路监管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以及通报、表彰、决定、会议纪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等;

(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三)核实认定的举报、投诉或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审计部门的调查认定意见或裁判文书;

(五)其他可以认定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评价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应在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二)PPP等特殊管理模式的项目由监理单位在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三)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审核,并汇总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用行为,2月底前将情况上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四)天津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用行为2月底前上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五)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3月底前完成施工企业综合评价并公示。

(六)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及时对发生第十二条情形的施工企业进行动态信用评价并公示。

第十条   信用评价施工标段得分采用综合评分制,基准分为100分。企业得分采用标段得分倒权重加权平均,权值为企业在不同标段信用评价得分名次(计分规则详见附件2)。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评价得分X分别为:

AA 级:95≤X,信用好;

A 级:85≤X<95分,信用较好;

B 级:75≤X<85分,信用一般;

C 级:60≤X<75分,信用较差;

D 级:X<60 分,或存在第十二条情形的,信用差。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发生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降低一级且不得超过C级:

(一)发生较大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较大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地方铁路建设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

(三)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较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四)拒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项目经理不具备铁路建设工程注册执业资格的;

(六)不履行铁路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向铁路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D级)最低信用等级: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事故;

(三)因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缺陷造成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四)向铁路监管部门瞒报、谎报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事故和质量责任事故;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

(六)超越资质、无资质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的;

(七)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九)在地方铁路建设工程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试验、检验、检测结果的;

(十)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第十一条相同类型的情形的;

(十一)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第三章评价结果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原则1年。无下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等级延用1年。延用一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初次进入我市地方铁路领域的施工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公路和水运领域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未参加我市公路或水运领域当年度信用评价的,按A级对待。

施工企业被直接定为D级的,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定为D级未满12个月,则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D级满12个月后,未发生新的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从D级上升至C级。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接受评价对象的申诉。申诉主要接受汇总计算方面的纠错、因多个评价主体原因造成的重复评分纠错,对平时考核已签认的评分原则上不接受申诉。公示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申诉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八条     组成联合体的施工企业,联合体成员方存在《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信用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人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或加分;联合体牵头人存在信用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扣分或加分。

第十九条     对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依法予以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施工企业依法予以惩戒措施。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招标人可对信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给予增加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者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监管的公路、水运、轨道领域中开展行业联动应用。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