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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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2-0003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规〔2021〕7号
主    题 :
交通\综合交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

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211221日经第19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1227

天津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本市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本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后,方可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其中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条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委提出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九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市交通运输委应当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申请。采取线上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料。采取线下方式办理的,申请人可前往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委窗口现场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委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交通运输委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并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三条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条件的承诺书。

市交通运输委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委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委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委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在本市取得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委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条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委申请办理。市交通运输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以及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委以及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市交通运输委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市交通运输委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委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十七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市交通运输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本市范围内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市交通运输委将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委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交通运输委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第三十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市交通运输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2211日起施行。